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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455/2024-00895 发布单位: 威海市林业局
内容分类: 证明事项 成文日期: 2024-0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林业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时间: 17:36
点击次数:

序号

部门

名称

证明事项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市林业局

职称证书

森林植物检疫员资格认证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

学历证书

教育部门


3

市林业局

营业执照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部门规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16年第40号令)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三)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四)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4

法人证书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党政编制部门、民政部门


5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6

市林业局

营业执照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文件】《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2〕2号)第九条:“申请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申请表;(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三)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四)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实施方案;(五)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说明材料;(六)野生动物活体或产品说明;(七)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说明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7

法人证书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党政编制部门、民政部门


8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9

市林业局

营业执照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2.【文件】《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2〕2号)第八条:“申请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人工繁育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申请表;(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三)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说明;(四)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五)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六)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监控设施、医疗设施、隔离墙(网)等图片,面积、规格、安全性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的说明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10

法人证书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党政编制部门、民政部门等


11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