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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MB2856435T/2023-03399 发布单位: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成文日期: 2023-09-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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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期国家级和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2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鸿鑫香油坊销售的香油,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荣成市崖头高大萌熟食店经营的千层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该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鸿鑫香油坊销售的香油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7月3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鸿鑫香油坊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鸿鑫香油坊购进了香油15公斤,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鸿鑫香油坊销售不合格香油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的规定,构成了食品摊点经营散装食用油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香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5元;2.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鸿鑫香油坊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二、荣成市崖头高大萌熟食店销售的千层饼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6月29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荣成市崖头高大萌熟食店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荣成市崖头高大萌熟食店购进了千层饼3袋,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荣成市崖头高大萌熟食店经营不合格千层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留存了采购单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香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能如实说明该批次香油的进货来源且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荣成市崖头高大萌熟食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