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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10J-DSJ/2023-04650 发布单位: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3-08-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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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降低生育成本,提高生育保障待遇,自2023年9月1日起(以参保人员入院时间为准),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保障水平再次提升。

参保女职工生育时,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100%报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生育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保障的,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

同步提高居民生育医疗费保障待遇,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由2800元,提高到3000元,实行限额支付,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高于规定标准的,医保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疾病的治疗费用仍纳入生育医疗费用,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治疗羊水栓塞、产后出血(输血超过2个单位)以及生育时合并治疗其他疾病的,生育医疗费用和其他疾病治疗费用分别结算,分别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和基本医保住院待遇。在我市行政区域外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和其他疾病治疗费用的费用清单和发票应分别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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