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规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7XJ/2023-03137 发布单位: 威海市民政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3-07-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特殊困难老年人委托代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民政局
时间: 08:51
点击次数: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8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解决我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在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时遇到的相关手续办理困难等问题,特制定《特殊困难老年人委托代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21条,主要明确了特殊困难老年人委托代理服务实施的人员范围、主要原则、职责分工、委托代理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等。

一是特殊困难老年人是指具有威海市户籍且在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时,依据现有规定无法按照相应程序履行签订养老服务合同、进行住院登记和手术签字等手续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二是特殊困难老年人本着自愿、自主的原则,选择通过代理服务机构实现入住养老机构及相关接续服务需求。

三是市民政局负责相关政策制定,指导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区市民政部门负责向特殊困难老年人、代理服务机构提供本区域养老机构的相关信息,对在本区域开展代理服务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协调。代理服务机构

负责接受特殊困难老年人委托,完成经双方约定的服务事项。

四是委托代理应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按要求提供相适应的委托服务。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侵害特殊困难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规政策处理。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