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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威海海事局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_其他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3-05-29
    • 公开发布日期:2023-05-29
    • 发文字号:威环函〔2023〕7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 开始实施时间: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威海海事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转发<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威环函〔2023〕7号


    各区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威海海事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转发<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函〔2023〕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臭氧(O3)污染日益凸显,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的重要因素。挥发性有机物是O3的重要前体物,加强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是当前阶段一项重点任务。相关区市要切实提高认识,强化政策支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加快推进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现资源节约、经济效益提升、安全风险降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

    二、推进工作落实

    (一)全面开展油气回收设施安装使用情况摸底排查。各区市要按照《通知》要求,对辖区内相关原油、成品油码头和储罐油气回收设施开展全面排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梳理原油成品油装船码头泊位及直接相连的配套储罐的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清单,海事部门负责梳理油船油气治理设施清单,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汇总形成辖区内油气回收设施安装使用清单台账。

    (二)加快推进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根据《通知》要求,各区市要在确保满足安全使用条件并达到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条件下,督促加快推进码头、储罐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完善油船密闭油气收集系统和惰性气体系统。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港口企业按要求开展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建设或升级改造,对发现的应建未建或具备条件但不进行油气回收的码头,及时通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海事部门负责督促辖区航运企业和所属油船按要求开展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建设或升级改造,督促船舶检验机构严把油船油气装置检验关,并强化日常监管。

    (三)督促企业落实油气回收设施安全运营主体责任。各区市要坚持问题导向,压实企业安全运营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职责分工督促企业规范开展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和使用,建立健全油气回收设施安全作业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风险防控水平。

    (四)做好政策指导和技术帮扶。生态环境部门要对油气回收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检查和监测,督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联网。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指导企业对属于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油品,编制“点对点”定向利用实施方案,报省生态环境厅同意后,实行危险废物许可证豁免管理。

    三、强化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海事局将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强化工作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定期调度工作进展,适时采用联合指导、督导检查、专项执法等方式督促企业规范建设、改造、运行油气回收设施,严厉打击恶意停用、闲置油气回收设施的违法行为。支持建立船岸协同应用机制,鼓励码头经营者、船方对于安装和使用油气回收设施情况开展相互监督,促进油气回收设施的建设和使用。

    联系人: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许昭昭 5230822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赵文越 5215197

    威海海事局 程浩栋 3853621


    附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转发《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函〔2023〕53号)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威海海事局

    2023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转发《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函〔2023〕5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