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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房车营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
为完善房车营地建设与管理,方便市民亲近自然,享受精致生活,推进我市精致城市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等单位联合制定了《威海市房车营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遵照执行。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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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6日
威海市房车营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随着全域旅游业的蓬勃发展,自驾游与房车出行成为一种新的旅游方式,为方便市民亲近自然,享受精致生活,鼓励现有公园、海岸线、千里山海自驾游公路等沿线规划建设房车营地,推进我市精致城市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区域内房车营地。房车营地是指具有一定自然风光,占有一定面积,可供房车补给和人们露营的娱乐休闲小型场地。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应当加强对房车营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将房车营地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四条 规划房车营地,应当综合考虑周边公共交通设施情况、市政管理设施情况等因素,选择方便房车补给和休闲需求的区域作为营地建设选址地点。
鼓励在适合房车停放及露营的景区范围内,对现有的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建设房车营地。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车营地的建设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充分发挥市场化运行机制作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房车营地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车营地应当配备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公厕、垃圾分类收集等设施。鼓励房车营地经营管理单位增加帐篷、房车、可租借木屋、运动游乐设备等露营设施,有条件的营地可提供加油、充电、车辆维修、旅游咨询、餐饮、洗漱、休息、安全救援等服务,满足自驾游需求。
第八条 房车营地管理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制定营地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明示。
(二)发布房车管理公告,并向进入营地的游客进行宣传告知。
(三)加强安全用火、用电管理,做好环境卫生的日常管护。
(四)划定管理房车停车区域或停车泊位,监督车辆应按照泊位标识有序停放,不得占用公共通道。
第九条 建设在公园、景区的房车营地,公园、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营地的安全管理,设置禁止用火安全提示牌。
第十条 游客进入房车营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序停车,不得乱停乱放。
(二)不得实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损毁市政设施、随意倾倒废弃物、私接水电等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秩序行为。
(三)遵守防火等相关安全规定。
(四)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不随意牵拉电线,接灯头、插座。
第十一条 游客在房车营地休闲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在房车营地内对外开放的公园绿地中,可以搭建帐篷、运动健身、休闲游憩;在非开放公园绿地内,不得进行生火做饭、烧烤聚餐、摆放桌椅、搭设帐篷、悬挂吊床,以及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和防火安全等行为。
第十二条 进入房车营地、公园、景区等区域的房车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合法手续和牌照。
(二)规范进入房车营地、公园、景区等区域的房车管理,倡导安全旅游和文明旅游,保护环境安全、卫生安全,营造良好市容环境秩序。
第十三条 鼓励营地经营盈利性模式,拓展业务,让营地收入多样化。
规范房车营地经营行为,不得改变旅游功能定位。
第十四条 房车营地管理单位应本着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别、数量等合理确定房车停车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明码标价,不得存在超公示收费、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合理划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开自驾游线路、房车营地、集散中心、驿站等,方便游客自驾游。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七条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要牵头做好房车营地运行管理中违法违规及不文明行为的查处工作,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每季度定期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房车管理运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