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前公开 > 执法清单 > 不罚轻罚清单
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10J-DSJ/2023-01917 发布单位: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内容分类: 不罚轻罚清单 成文日期: 2023-05-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

时间: 17:16
点击次数: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用人单位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10月通过,201812月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月通过,2019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七条至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2

定点医药机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造成基金损失行为

1.初次违法;

2.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5000元以下;

3.及时改正的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3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制度等行为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未影响资料、数据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的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4

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违法竞标行为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12月通过)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注:1.“初次违法是指在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二年内,没有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记录。

        2.“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规范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及时退回违法使用的医疗保障基金、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