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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455/2023-01907 发布单位: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内容分类: 不罚轻罚清单 成文日期: 2023-05-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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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法定依据
1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除外)《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2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在限期内改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十条
3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在限期内改正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
2.《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通过,2016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4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在限期内改正《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
5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在限期内改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2019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6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在限期内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
7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在限期内改正《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8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在限期内改正《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9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在限期内改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10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在限期内改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1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在限期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12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在限期内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13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在限期内改正《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14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在限期内改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15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1.在限期内改正;
2.治理达到要求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2004年11月第一次修正,2018年11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16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在限期内改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第四十一条
17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1.在限期内改正;
2.治理达到要求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第四十二条
18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1.在限期内改正;
2.治理达到要求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2004年11月第一次修正,2018年11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19未按期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在限期内改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5年5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月第二次修正,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二十八条
20采矿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处罚1.在限期内改正;
2.治理达到要求
1.《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2004年11月第一次修正,2018年11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采矿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2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在限期内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11年1月第一次修订,2014年7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22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1.首次发现;
2.在限期内恢复原状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201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23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在限期内改正《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24当事人拒绝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1.情节轻微;
2.经责令改正,能够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如实提供调查资料的
1.《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5月国土资源部第45号令公布,2016年1月第一次修正,2019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25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在限期内改正《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七十三条
26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1.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2.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已采取拆除等措施整改到位,消除违法状态;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