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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455/2023-05167 发布单位: 威海市林业局
内容分类: 不罚轻罚清单 成文日期: 2023-05-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林业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

时间: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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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林业管理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备注

1

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

在限期内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21年1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保留

2

土地承包发包方未按规定申办林权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林权证

在限期内改正

1.《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4年7月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保留

3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未按规定清理伐区

在限期内改正

1.《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林业部发布,2011年1月国务院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保留

4

擅自变更国有林场(苗圃)的区界或者改变其隶属关系

初步达成意向,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1.《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1996年4月通过 2002年7月修正)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保留

5

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经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12月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保留

6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主动恢复植被和林业条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12月修订)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保留

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林业管理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备注

1

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8年4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6号)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条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