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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财政
  • 发文机关: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商务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3-0110003
  • 成文日期:2023-04-04
  • 公开发布日期:2023-04-04
  • 发文字号:威财工〔2023〕6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财政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3-04-04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6-01-01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

《威海市市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财工〔2023〕6号


各区市财政部门、商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商务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威海市财政局、商务局研究制定了《威海市市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商务局 

2023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市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聚焦聚力商务事业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塑造商务发展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威海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19〕47号)、《关于支持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威商务发〔2023〕1号)、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围绕全市商务重点工作、关键业务、薄弱环节等方面,专项用于支持商务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择优扶强、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专项资金在年度预算金额内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根据“亩产效益”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为A类、B类的企业重点倾斜。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在威海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对于《威海市商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威商务发〔2022〕2号)“联合奖惩”情形的,依法依规实施相应奖惩措施。对于《威海市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实施方案》(威财资环〔2022〕2号)中“不予支持”范围内的六类企业,均不予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及资金筹集、拨付工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

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具体执行,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牵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各区市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下达区市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方向和支持标准


第六条  鼓励传统商贸流通业转型升级

(一)申报条件

积极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传统实体零售业差异化、特色化经营,建设或改造项目具有线上线下融合、体验消费特征,行业内示范带动作用明显;项目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承办企业社会信用良好;总投入1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销售额500万元(含)以上。

(二)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书;

2.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入资金情况一览表及相关证明资料;

5.项目审计报告(附申请项目有关的建设费用支出凭证资料、项目完成情况评价报告等);

6.企业信用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按不超过总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每年项目数不超过5个。

第七条  支持餐饮企业集约化发展

(一)新建或改造主食加工配送中心

1.申报条件

新建或改造主食加工配送中心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符合《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项目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承办企业社会信用良好;上年度营业额200万元(含)以上,辐射门店数量10家(含)以上;近三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件。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书;

(2)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资金投入情况一览表及相关证明资料;

(5)项目审计报告(附申请项目有关的建设费用支出凭证资料、项目完成情况评价报告等);

(6)企业信用承诺书。

3.支持标准

按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二)新设社区早餐门店

1.申报条件

省级、市级早餐工程示范企业,每个新设社区早餐门店单店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项目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承办企业社会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件。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书;

(2)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门店相关租赁合同及装修合同、门店实景照片;

(5)企业信用承诺书。

3.支持标准

每个门店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开展消费促进活动

(一)申报条件

企业牵头主办大型消费促进活动,有力提振消费市场;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承办企业社会信用良好;参与群众人数1万人(含)以上。

(二)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书;

2.企业及活动基本情况简介;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消费促进活动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活动总结、活动照片、宣传报道等;

5.企业信用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活动承办方每场次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项目数不超过2个,总项目数不超过20个。

第九条  推动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

(一)参与社区

1.申报条件

参与市级城市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社区,按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书;

(2)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情况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

3.支持标准

每个试点社区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总量不超过100万元。

(二)参与企业

1.申报条件

新设社区门店(单店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或布设自动售卖机、智能快件箱等便民设施,承办企业社会信用良好。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书;

(2)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新建门店及布设便民设施的照片及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承诺书。

3.支持标准

每个社区门店、设施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贴,单个企业每年项目数不超过10个,总项目数不超过100个。

第十条  支持开展市级节假日统计监测

(一)申报条件

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市级节假日统计监测企业节假日期间按时上报相关数据。

(二)支持标准

给予企业信息员2500元/人/年的补贴。

第十一条  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一)壮大电子商务龙头企业

1.申报条件

企业(基地、园区)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期间,在直播电商、网络零售、电商基地打造、电商供应链管理等应用服务领域,网络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书,主要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电商相关业务开展情况等;

(2)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3)信用承诺书;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一年内电商业绩,主要包括:电商业务模式说明、网络零售额、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情况等。

3.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企业数量不超过10家。

(二)加快农村电商发展

1.申报条件

落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威海市乡村振兴人才激励政策十二条》第三条:“支持具有经验的电子商务从业者创办农村电商企业,对示范作用强、带动效果好的,给予不少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书,主要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农村电商业务开展情况等;

(2)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3)信用承诺书;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一年内电商业绩,主要包括:电商业务模式说明、网络零售额、对本行业或周边地区带动效果等;

(6)线上店铺资质证明。

3.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电商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开展电子商务公共服务

1.申报条件

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或服务机构开展电商培训、组织承办电商活动等公共服务,一年内培训不低于12场次、人数超过1000人次,组织承办市级及以上电子商务活动不少于3场次。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书,主要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

(2)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3)信用承诺书;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培训活动通知、学员签到表、现场照片等;

(6)参与组织电子商务活动现场照片、组织情况等。

3.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行业组织或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际支出费用低于20万元的,参照实际支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推动国家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

(一)支持跨境电商重点项目建设

1.申报条件

在跨境电商统计监测、信息共享、智能物流、金融服务、电商诚信、线上综合服务、风险防控、市场开拓、人才培育和营销等方面示范引领作用较强的重点项目。

2.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背景、主要内容、运行情况、总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申请资金具体使用方向等;

(3)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表以及对应的实际支出的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及业务合同等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本复印件及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5)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6)项目主体权属证明材料。相关场地、设备等购买或租赁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7)业务开展及提供服务的情况等;

(8)信用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信息系统建设、仓储设施建设、线上线下营销体系建设等方面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

1.申报条件

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纳入海关统计且资金申报时间段内跨境电商进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2.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背景、主要内容、运行情况、申请资金具体使用方向等;

(3)企业营业执照复本复印件及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4)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5)申请单位货物报关单等进出口情况证明材料,经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证明材料原件后加盖公章;

(6)信用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单个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每年不超过15家。

第十三条  支持稳住外贸基本盘

(一)支持区市外贸发展

为最大限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各区市外贸创新发展工作力度,对全市稳外贸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区市给予奖励,区市数量不超过两个,单个区市奖励不超过200万。

(二)支持重点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

对于资金申报要求时间段内在威海市登记注册且上一年度新增进出口额大于10亿元的企业给予奖励,企业数量不超过5家,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发展

(一)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拓

1.参展企业申报条件

具有进出口经营资质的法人单位;有专门负责境外参展业务的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2.组展单位申报条件

在规定周期内,统一组织我市企业累计超过50家次参加境外展会;具备组展资质和境外组展经验,有专门从事境外展会组织的业务及翻译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3.参展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

(2)《资金拨付申请表》原件;

(3)《境外展会服务系统备案表》原件(商务局贸发网境外展会服务系统中备案并下载);

(4)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留复印件),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含海关编码)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

(5)展会邀请函或组展方出具的展位确认文件;

(6)参展企业与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展位数量合同(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

(7)参展企业的费用支出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付款(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并保留截图;

(8)参展人员在职证明原件;

(9)护照原件及首页、签证页、出入境页复印件(留复印件) 等证明材料,可提供在国家移民局政务平台生成的电子出入境记录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10)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

(11)企业信用承诺书;

4.组展单位申报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

(2)《资金拨付申请表》原件;

(3)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留复印件);

(4)与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组展合同和名单;

(5)与参展企业签订的展位数量合同及发票;

(6)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

(7)企业信用承诺书。

5.支持标准

对我市外贸企业赴境外参展所产生的展位费用给予补贴,其中重点类展会支持比例不超过80%,单个企业年度支持不超过20万元;对组展单位,给予不超过2000元/家次奖励,单个组展单位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1.申报条件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经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盖章并由各保险公司确认盖章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出口信用保险单(复印件);

(4)保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5)信用承诺书。

3.支持标准

支持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包括出口前附加险),按实际保费给予一定比例支持,对新兴市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信保保费支持比例不超过50%,其他市场支持比例不超过30%。

(三)支持企业开展AEO认证

1.申报条件

自2020年以来开展海关AEO认证并获得通过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表;

(2)绩效目标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信用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通过AEO认证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一)申报条件

行业协会、研究机构(企业)及专家团队等发挥智库作用,积极参与我市服务贸易政策解读、调研评估、宣传推广、项目评审、数据统计、行业会议、研讨会、论坛等活动。

(二)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书;

2.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经营范围、人才队伍、服务贸易业务开展情况和成效等;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5.参与服务贸易相关活动情况及证明材料;

6.活动策划方案,相关费用合同、支付凭证、发票,活动现场照片、活动成果证明材料等。

(三)支持标准

根据活动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每家单位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开展服务贸易品牌建设

(一)申报条件

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期间,获得“威海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威海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品牌荣誉的项目单位。

(二)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书;

2.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经营范围、人才队伍、服务贸易业务开展情况和成效等;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5.获得品牌荣誉的证明材料;

6.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三)支持标准

对获得称号认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开展对外劳务扶贫协作

(一)申报条件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在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境外项目进展或运营正常;发生时间为扶贫劳务人员在2020年期间派出且期满回国的;国家级贫困县及我省脱贫任务比较重的20个县(市)区名单以2021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实施细则里公布的原国家级贫困县和山东20个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名单为准。

(二)申报资料

1.2020年度外派劳务扶贫人员一览表;

2.外派劳务扶贫人员的身份证、护照、签证、项目审查表、招收备案表、合同(提供有甲乙双方名称、签订时间、工作时限、签字盖章等关键页)、工作准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外派劳务扶贫人员护照上的出境、入境验讫章或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的复印件。

(三)支持标准

在2021年-2023年期间,对贫困地区的外派劳务人员前期费用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外派贫困地区劳务人员的企业扶贫奖励标准为500元/人。

第十八条 对外经济合作数据采集补助

(一)申报条件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在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境外项目进展或运营正常;数据发生时间为上一统计年度;对外经济合作数据采集补助以商务部统计系统数据为准,当年填报境外投资月报数据总额达10万美元以上、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外派劳务人员达10人以上。

(二)申报材料

1.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经营情况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经营情况、当年投资经营情况(境外投资企业需含货币投资、实物投资、境内外贷款、借款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下一步投资经营计划(境外投资企业需含货币投资、实物投资、境内外贷款、借款等)等;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年度境外投资情况明细表;

3.银行转账凭证、贷款合同、海关报关单等与商务部对外投资统计系统月报数据对应的投资凭证(境外投资业务提供);

4.年度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明细表(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提供);

5.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年度外派劳务人员一览表(对外劳务业务提供);

6.本企业负责与商务主管部门对接具体工作、填报统计系统数据的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三个月以上缴纳社保证明、单位工作证明。

(三)支持标准

对及时采集填报境内外货币投资、实物投资、境外贷款、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等对外经济合作统计数据的信息企业统计人员,给予2000元/人的补助,其中全年对外经济合作数据前十的企业统计人员给予3000元/人的补助。

第十九条 引导对外劳务合作平稳发展

(一)申报条件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在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境外项目进展或运营正常;数据发生时间为上一统计年度;引导对外劳务合作平稳发展以商务部统计系统数据为准,对当年派出劳务人员数量100人以上的企业,劳务纠纷数量投诉到市商务局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双方调解意见达成一致的,不得超过当年外派人数的3%,逐级投诉到省级不得超过1%;逐级投诉到国家级的或者列入信访、督办纠纷的不予支持。对当年派出劳务人员数量100人以下的企业,劳务纠纷数量投诉到市商务局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双方调解意见未达成一致的,不得超过当年外派人数的1%;逐级投诉到省级、国家级的或者列入信访、督办的纠纷不予支持。

(二)申报材料

1.年度外派劳务人员一览表;

2.外派劳务人员的护照、签证、项目审查表、招收备案表、合同(提供有甲乙双方名称、签订时间、签字盖章等关键页)、工作准证等材料的复印件等;

3.外派劳务员护照上的出境验讫章或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记录的复印件等相关出境的证明。

(三)支持标准

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国际人力资源服务,对规范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年审合格的企业,根据企业当年派出劳务人员数量与纠纷处理情况,每家对外劳务企业给予1-10万元。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在年度预算基础上根据重点工作统筹安排各项资金额度,并在下发申报通知时明确具体扶持方向、扶持标准和申报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按照市级预算编制工作要求,提前做好项目论证、评估、绩效目标设定等基础性工作,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绩效目标,提报预算申请。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商务扶持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市商务局在申请专项资金的同时编制绩效目标,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确保可量化、可评估,将其作为预算申请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扶持按照不重复奖补的原则,对已享受过市级财政奖补的项目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市商务局集体研究通过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指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市商务局应尽快组织实施,加快预算支出进度。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商务局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逐步建立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重点选择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商务局按照已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分别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因贸易政策等因素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等,不宜进行公开的,应说明合理理由。

第三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骗取、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负面清单管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下发申报通知时可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复印件需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调整后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威海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及市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