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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10J-DSJ/2023-04578 发布单位: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3-03-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3]24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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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扎实做好4月1日后新冠患者相关医疗费用保障工作,国家医保局、财政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疾控局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号),省医保局对该文件进行转发并提出相关落实意见,根据文件精神,我们将省局文件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8 号)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A 类)类别的,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乙类药品管理,职工和居民医保个人先自付比例分别设为20%、25%。原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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