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参考指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威人社字〔2023〕11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党群工作部、工商业联合会,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投资促进办公室,综保区党群工作部,市直各单位工会: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参考指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36号)联合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倡树协商理念,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党的二十大提出“全面发展协商民主”,要求健全各种制度化协商平台,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协商、调解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定程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于柔性化解劳资纠纷、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防范劳动关系风险、节约仲裁司法资源、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市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要求,借鉴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坚持关口前移,厚植协商理念,推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强化引导协商调解职能(附件1),优化协、调、裁一体化服务流程,推动用人单位健全完善协商调解制度机制,培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意识,指导用人单位夯实协商调解场所设置、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台账档案四项工作基础。各级工会组织要统筹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集体协商指导员、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等资源力量,推动健全劳动者申诉渠道和争议协商平台,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做好咨询解答、释法说理、劝解疏导、促成和解、推动协议履行等工作,各级工会可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室,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作。
二、坚持以点带面,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培育试点,打造标杆。按照“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逐步铺开”的工作思路,各区市每年至少选取5家用人单位,开展用人单位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工作试点,试点企业可优先选择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冲击新目标企业、规模以上等有工作基础的企业和用工管理不规范、劳动者诉求反映集中、劳动争议发生率较高等重点企业,并兼顾不同企业类型。
(二)丰富形式,畅通渠道。通过先试先行,推动用人单位以设立负责人接待日、召开劳资恳谈会、开通热线电话或电子邮箱、设立意见箱、组建网络通讯群组等方式,搭建沟通对话平台,建立内部协商工作机制,健全诉求反映工作制度,规范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程序(参考附件2、3),完善协商和解协议内容(参考附件4),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不断增强协商调解的基础性作用。
(三)总结经验,辐射引领。通过试点,积极探索有益经验,努力使劳动人事纠纷在单位内部化解成为绝大多数,进入仲裁程序转化为案件成为少数,真正实现劳动人事争议的源头治理。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各区市要统筹规划,以点带面,强化示范引领,指导和推动管辖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逐步全面推广。
三、加强宣传引导,引领协商解纷新风尚
各区市要结合仲裁员志愿者联系企业、送法进企业、劳动争议预防大讲堂等活动的开展,依托仲裁监察综合受理窗口、工会驻仲裁机构法律服务工作站、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发放倡议书、印制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山东省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参考指引》的宣传,使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知悉了解协商调解的内涵以及在化解劳动人事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及作用。要开展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争议协商工作先进典型选树活动,对协商调解工作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典型事迹、典型个人、典型单位及时进行总结宣传,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让协商调解观念深入人心,成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劳动争议的首选方式,最大限度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各区市请于2023年4月21日前将2023年度用人单位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工作试点单位名单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当年度试点单位。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反映。
附件: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协商调解建议书
2.用人单位内部员工申诉业务流程
3.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内部协商流程
4.劳动人事争议和解协议书参考样式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总工会
威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威海市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
2023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附件1
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协商调解建议书
_________:
协商、调解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最便捷高效的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减少成本支出和节约维权时间,双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也更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人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为此,建议你方考虑采取案前协商或案前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纠纷。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置换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协商调解不成的,将由仲裁员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处理。
若你方同意,请从下列方式中选择一种,于2023年 月 日前告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准备好具体的协商调解意见,以便双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
1.通过用人单位工会参与协商□;2.通过地方总工会参与协商□;3.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4.通过镇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2023年 月 日
是否同意协商/调解: 申请人签字(捺印):
附件2
附件4
劳动人事争议和解协议书参考样式(一)
(通用)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于 年 月 日因 事项与甲方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现乙方提出,要求与甲方一次性解决该争议纠纷。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相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甲乙双方劳动(人事)关系于 年 月 日解除/终止。
二、经甲方/乙方提出,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费用。发放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打款至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留存的银行卡,卡号 。
三、本协议签订前,双方已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权益诉求予以充分了解,不存在重大误解或协商数额显失公平等致使协议无效的相关情形。
四、本协议上述各条款内容均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任何欺诈胁迫之行为,且双方已清楚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无异议和不明确之处,愿意按协议约定严格执行。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人事争议和解协议书参考样式(二)
(工伤保险待遇类)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于 年 月 日因 不慎发生伤害事故。事故发生后甲方及时将乙方送至 医院进行治疗,目前乙方反馈已痊愈,且乙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现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并要求与甲方一次性解决工伤待遇纠纷。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甲乙双方劳动(人事)关系于 年 月 日解除/终止。
二、经乙方提出,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以及其它因此次工伤事故和劳动关系的履行和解除而依法应支付的费用。发放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打款至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留存的银行卡,卡号 。
三、甲方协助乙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等费用领取手续。
四、本协议签订前,双方已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伤情及权益诉求予以充分了解,不存在重大误解或协商数额显失公平等致使协议无效的相关情形。
五、本协议上述各条款内容均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任何欺诈胁迫之行为,且双方已清楚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无异议和不明确之处,愿意按协议约定严格执行。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人事争议和解协议书参考样式(三)
(劳动报酬类)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于 年 月 日因 事项与甲方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现乙方提出,要求与甲方一次性解决该争议纠纷。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相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甲乙双方劳动(人事)关系于 年 月 日解除/终止。
二、经乙方提出,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的劳动报酬 元(大写),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费用。发放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打款至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留存的银行卡,卡号 。
三、本协议签订前,双方已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权益诉求予以充分了解,不存在重大误解或协商数额显失公平等致使协议无效的相关情形。
四、本协议上述各条款内容均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任何欺诈胁迫之行为,且双方已清楚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无异议和不明确之处,愿意按协议约定严格执行。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人事争议和解协议书参考样式(四)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类)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于 年 月 日因 事项与甲方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现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并要求与甲方一次性解决该争议纠纷。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相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甲乙双方劳动(人事)关系于 年 月 日解除/终止。
二、乙方于 年 月 日入职甲方工作,劳动(人事)关系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 元,经乙方提出,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元(大写)。发放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打款至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留存的银行卡,卡号 。
三、甲方于 年 月 日前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四、本协议签订前,双方已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伤情及权益诉求予以充分了解,不存在重大误解或协商数额显失公平等致使协议无效的相关情形。
五、本协议上述各条款内容均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任何欺诈胁迫之行为,且双方已清楚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无异议和不明确之处,愿意按协议约定严格执行。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参考指引(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2〕13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大创新”要求,深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进一步规范和引导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工作,增强协商调解在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山东省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参考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切实抓好指导落实和工作宣传;省直各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协商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的支持。施行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山东省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参考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进一步规范和引导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工作,增强协商调解在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提高以协商调解处理争议案件数量在案件总量中的比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公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协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发〔2019〕35号),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参考指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工作,适用本参考指引。
第三条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诉,也可以向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反映。
第四条 用人单位接到劳动者申诉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接到劳动者反映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用人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可以通过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向用人单位提出其他合理诉求。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应当分别建立接待申诉、问题反映工作台帐,详细记录劳动者基本信息、申诉或反映问题的内容、办理结果等情况,实行首接负责制和“销号式”管理,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七条 协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用人单位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人事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五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第十条 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应当对其引导、见证协商过程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和解协议归档,建立协商档案。
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十一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达成调解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书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在接待、办理劳动者反映问题及引导、见证协商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性问题发展趋势,对可能引发集体争议、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第一时间告知用人单位、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强化引导协商、调解职能,调解委员会应强化引导协商职能,推动协商流程化、场景化及协商结果可视化,优化塑成协、调、裁一体化服务流程,最大限度通过协商、调解柔性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第十四条 健全完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推动建立行业性、区域性、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条件的主管部门也可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为开展协商、调解工作提供坚实组织体系保障。
第十五条 对因客观原因尚未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用人单位且未配备调解员的,应明确1-2名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协调联络员从事本单位内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引导协商工作。
第十六条 协调联络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治观念较强,依法办事,公道正派;
(二)熟悉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政策,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本单位劳动人事工作和所属人员状况;
(三)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七条 协调联络员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配合、协助仲裁委员会处理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掌握本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动态,向本单位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环节前移,尽最大可能将纠纷和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积极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等活动,加强沟通联络,共同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协调联络员应遵循的工作原则:
(一)合法、公正、及时;
(二)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协商;
(三)尊重事实,尊重当事人申请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协调联络员在引导、见证协商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性问题发展趋势,对可能引发集体争议、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第一时间向本单位、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反映。
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调联络员应当对其引导、见证协商过程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和解协议归档,建立协商档案。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风险排查、预警预报机制,及时化解争议隐患。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支持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工作开展,在办公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为本单位调解委员会、协调联络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用人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将协商调解争议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参考指引所称“五日”指工作日,“十五日”指自然日。
第二十三条 本参考指引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解释。
附件:劳动人事争议和解协议书参考样式
附件
劳动人事争议和解协议书参考样式
甲方:
乙方: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相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就 劳动/人事争议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
二、
三、
四、双方已清楚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无异议和不明确之处,愿意按协议约定严格执行。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