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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主题分类:安全生产监管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3-03-14
    • 公开发布日期:2023-03-14
    • 发文字号:威工信发〔2023〕9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开始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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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年”

    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工信发〔2023〕9号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区、经区、临港区、综保区经济发展局,南海新区科技金融局,局各行业科室:

    现将《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年”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性安排,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年”实施方案》(威安发〔2023〕3号)要求,市政府安委会确定今年为全市“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年”,为扎实做好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及制度措施落实落地。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论述,紧紧围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创新措施落实,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链条、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培训教育、风险管控、隐患治理、基础建设、安全奖惩、应急处置等工作,全面夯实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工业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目标任务

    以执法检查、行业督查和督导评估为抓手,全面组织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局各行业科室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年”活动。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局各行业科室在抓好《安全生产制度措施清单》各项制度措施落实的基础上,系统梳理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分部门、企业两个层面形成制度措施清单,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系统化、精细化、现代化,推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较大以上事故有效遏制,全市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

    三、工作任务

    从2023年3月至2023年12月,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3年3月)

    1.制定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年”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年”活动。

    2.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工信系统实施方案,对开展“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年”作出具体安排,于3月17日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制度学习(2023年3月至4月底)

    1.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局各行业科室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行业领域所有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学习提升专项行动,按部门、企业两个层面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清单,分专题、分阶段系统开展学习落实,以学促用、以学促干,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2.强化企业学习落实,把制度措施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扎实开展“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用好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开工第一课”等方式和“学习强安”等平台,确保制度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企业生产一线。

    3.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面对面”谈心,一把手讲课等活动,提高企业关键人安全意识,以上带下,推动企业制度落实。

    (三)机制完善(2023年3月至12月底)

    部门层面:

    1.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市工信局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推进“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年”工作,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具体会议内容由局各行业科室提供)。

    2.建立月调度工作机制,各区市工信部门及局各行业科室每月梳理工作成效及经验做法,每月24日前报市工信局绿色发展推进科,汇总后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3.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对存在相互衔接、彼此交叉的工作任务,要加强沟通交流和分工协作,实施联合检查,确保每项工作责任清、任务明、针对性强。

    4.建立暗查暗访机制,要结合分类分级监管,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不放心企业定期组织深入开展“四不两直”暗查暗访,把问题查深、查准,及时反馈,督导整改。

    企业层面:

    1.标杆引领,各行业主管科室要组织高水平专家,指导、培育一批“制度落实”标杆企业,示范引领,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各行业领域整体提升。

    2.培养企业内训师队伍,通过“召上来”利用实训基地集中培训,“走下去”组建专门培训队伍到企业点对点教学,为企业培养一批懂安全、会培训的内训师,确保各项制度有人懂,有人教。

    3.推行制度落实专管员机制,围绕“全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项调训,使其了解每个岗位职责,专业监督各岗位制度执行,确保制度落实有人管,不失控。

    4.重奖快奖“吹哨人”,强化企业内部监督。鼓励企业建立奖励机制,引导了解一线、熟知岗位的职工参与身边隐患治理,纠正违规行为,破除一线员工按照传统的、习惯性方式作业的通病。

    (四)专项执法(2023年3月至12月底)

    1.组织开展制度落实专项执法检查,各级工信部门要以制度落实为重点,按照职责分工,检查分类分级要求,对照制度清单,分层级开展“审计式”专项执法检查,以强有力的执法推动辖区、行业领域产各项制度落实落地。

    2.大力推进实施“一案双查”,异地互查,严查企业制度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以法促行、以法促改。

    (五)督导问效(2023年3月至12月底)

    1.突出督导问效,通过安全生产月度督导评估机制,压实各级工信部门及行业科室责任,确保制度落实到一线、到人、到岗。坚持边开展、边完善,将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督导评估内容,强化过程评估,系统梳理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实效。

    2.各级工信部门及行业科室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对突出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建立有力有效抓落实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提升整治成效。

    3.依托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媒体平台,深入宣传“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年”活动采取的有效、有力举措和取得的成效,营造浓厚安全生产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信部门要强化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深刻认识抓好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的重要性,强化领导责任,层层抓好组织实施。要明确专人负责,认真总结梳理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的安全生产制度性措施,科学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年”活动。

    (二)强化问题整改。要切实改进监管方式,实施分级分类精准化执法、差异化管理,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强化监管执法,对重点问题、重大隐患盯住不放、一抓到底,督促彻底解决。坚持寓执法于服务之中,组织专家组开展精准指导服务,实行远程“会诊”与上门服务相结合,帮助解决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难题。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对企业报告的重点难点问题,实行跟踪指导服务。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聚焦制约性、根源性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加大制度落实力度,采取治本之策,强化事故防范。要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悬而不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工信领域安全生产制度措施清单


    附件


    工信领域安全生产制度措施清单


    一、共性制度措施清单

    (一)深入践行安全发展理念

    1.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制度化建设,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有效落实新入厂等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发〔2022〕6号)

    2.扎实开展开工“第一课”活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无论是否停产停工,在每年春节后第一个上班日,要集中上好安全生产开工“第一课”。在全年其他节假日或各种情况停产停工的,在复产复工前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上好开工“第一课”。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亲自授课,覆盖全员。《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开工“第一课”活动》(鲁安办发〔2021〕16号)

    3.严格落实“晨会”制度,以班组或车间等一线生产经营单位为单元,由带班负责人或班组长主持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5分钟,在监控视频范围内进行,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并由本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晨会”主要内容、员工签到等资料应齐全并存档备案。《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鲁安发〔2022〕4号)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4.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分别制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加强对本行业和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制定本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安全标准,组织开展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科技攻关和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运用,强化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室字〔2020〕28号)

    5.制定各专业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职责清单,各专业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各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会议。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单位要明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市政府安委会要对各专业委员会工作进行督办和考核。《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室字〔2020〕28号)

    6.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行业、性质、规模特点,以及组织架构和内部运行管理模式,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考核标准,建立落实监督考核机制。《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50号)

    (三)健全完善安全防控体系

    7.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监督管理、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8.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行业类别、风险大小、安全生产状况和管理绩效对企业分类分级,实施差异化管理,分别建立Ⅰ类企业、Ⅱ类企业基础信息库保持动态更新,并对本行业、领域企业分级实施动态调整。《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安发〔2022〕8号)

    9.落实驻点监督机制,驻点监督采取蹲守驻点和流动驻点相结合方式进行,每半年轮换一次,严格落实“派出单位负责、每周工作报告、问题解决直通车、季度研究会商、定期轮换、激励约束”等六项工作机制。《山东省安全生产驻点监督工作指导意见》(鲁安办发〔2021〕19号)

    10.严格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坚持“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明确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并对其进行教育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鲁应急发〔2022〕7号)

    11.严格危险作业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危险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主要作业场所等情况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危险作业种类增加或减少的,应当在15日内进行报告。实施作业前,要对各类因素进行综合研判,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措施,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做好应急准备。《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鲁应急字〔2022〕70号)

    (四)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13.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要加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和日常排查,按规定进行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7号)

    14.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诊断,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根据不同时段和季节特点,有计划的经常性开展安全诊断。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装置设施和关键环节等高风险单元进行一次全面诊断。《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发〔2022〕2号)

    (五)巩固提升基础保障能力

    15.落实安全总监制度,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鲁政办字〔2021〕60号)

    1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1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将其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应当明确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18.鼓励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有利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支持和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生产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实施高危行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计划,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加快工业机器人和智能装备应用,减少10人以上危险作业场所。《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室字〔2020〕28号)

    (六)强化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

    19.做好安全生产异常事件分析评估和经验反馈,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建立健全信息直报、在线监测预警、舆情监控、投诉举报等渠道,广泛搜集获取涉险事故、监测数据异常、各种事故苗头等安全生产异常事件信息,针对性开展分析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发挥好警示教育作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异常事件分析评估和经验反馈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14号)

    20.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两年对所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三年对所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1.严格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省级直报,各级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坚持省级直报和逐级上报并重,对于重大隐患,应当及时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于隐患排查当日内直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要于30分钟内电话直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要于1小时内书面直报,同时逐级上报。《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省级直报工作的通知》(鲁安办明电〔2021〕5号)《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直报工作规定》(鲁安办发〔2021〕37号)

    22.强化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与工伤认定信息核查联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和工伤认定信息线索定期比对核查机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每月比对一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每季度比对一次。《关于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与工伤认定信息核查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应急字〔2022〕53号)

    2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较大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与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就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事项进行沟通,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规定时限结案。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应当按程序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查备案,经审查同意方可批复结案。《山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办法(试行)》(鲁安办发〔2022〕11号)

    24.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重大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结案后半年内,组织开展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在时限内按程序向组织评估工作的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鲁安发〔2021〕20号)

    25.严格事故警示教育,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议,并邀请上一级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以及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派员参加会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示教育案发(试行)》(鲁安办发〔2022〕9号)

    (七)推动安全生产社会共治

    26.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能源、消防等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2022版)》(鲁应急字〔2022〕101号)

    27.各级各部门要扎实推进“吹哨人”制度建设,对“吹哨人”按规定给予重奖激励,执行“吹哨人”信息最严格保护制度,建立信息知悉全过程留痕和泄露可追溯工作机制,从严从实从细抓好保密责任和措施的落实,严肃“吹哨人”打击报复责任追究制度。《关于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的意见》(鲁应急字〔2022〕86号)

    28.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告牌制度,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安全生产有奖举报政策,列明受理渠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公告牌制度,强化宣传发动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关于实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告牌制度的通知》(鲁安办发〔2022〕20号)

    29.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县级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市级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安全生产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其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个月到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发〔2021〕9号)

    二、工信领域制度措施清单

    1.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6.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7.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8.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9.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0.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11.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注册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年度报告表》(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见附件3),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12.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 

    13.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安全评价机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

    14.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导则》(WJ9048)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评价结论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1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16.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17.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所列产品销售活动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18.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销售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销售许可的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19.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20.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定的销售品种、核定储存能力从事销售活动,不得超范围销售或者超能力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产量。(《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1.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制度及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及时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22.民爆企业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民爆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23.民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明确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民爆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民爆行业相关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24.民爆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应保存3年以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九条)

    25.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6.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30日内,向当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和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及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应的考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7.民爆企业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参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保证其他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8.要严格督促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完备的安全生产制度,督促企业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鲁安办发〔2021〕50号)要求,制定本企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制定清晰明确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以建立科学准确工作台账、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机制等为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专题培训,推广先进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切实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素质和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省工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工信绿发函〔2022〕18号))

    29.要树牢“视隐患为事故”理念,按照《威海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摸清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底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制定督导计划,发挥专家力量,有效实施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专项督导检查,督导检查记录及企业自查报告等要及时留档。重点督导检查事项包括:辖区内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诊断、全员排查隐患工作、制修订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执行落实、建立并运行风险分级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情况,以及落实安全总监、全员安全培训、事故现场警示教育、“晨会”、“开工第一课”等制度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清单化闭环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进行整改。(鲁工信绿发函〔2022〕18号))

    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