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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财政局等7部门
关于印发《威海市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威财金〔2023〕11号
各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地方金融局监管局、林业主管部门、海洋发展局、银保监分局,各国家级开发区财政金融局、社会工作部,南海新区财政与审计局、农业海洋局,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鼓励区市因地制宜开发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促进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关于完善山东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的通知》(鲁财金〔2022〕17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威海市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威海市林业局
威海银保监分局
2023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鼓励区市因地制宜开发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促进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完善山东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的通知》(鲁财金〔2022〕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是指省、市两级财政部门对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给予奖补。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工作遵循“突出地方主责、体现激励导向、助力乡村振兴、循序渐进实施”的原则,以保险承保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依托,以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投保主体自主自愿为前提,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发挥区市开展特色农业保险的主体责任和主动性,在区市财政给予特色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基础上,省、市财政给予奖补支持。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鼓励区市因地制宜开发地方特色保险产品,纳入省、市财政奖补支持的保险险种,应符合我省农业产业政策导向,具有一定产业规模且农户投保意愿强烈,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条 具体奖补条件
(一)在现有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准范围之外,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农产品;
(二)纳入《山东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目录》,具体涵盖特色粮经作物、特色园艺产品、特色中药材产品、特色畜产品、特色水产品、特色林产品及其他品种。年度内同一区市同一保险标的不能重复享受奖补政策;
(三)农民投保需求强烈且已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单一品种一个年度内总保费规模应在50万以上;
(四)已纳入区市财政补贴范围。首次申请省财政奖补支持的险种,要在当年开展且独立享受当地财政补贴1年以上。首次申请市级奖补支持的险种,要在当年开展保险业务前,将保险计划(方案等)报市财政局备案,备案成功后次年才可享受政策支持。现已纳入省级奖补名单的险种,在政策发布后1个月内完成备案工作;
(五)在做好产量保险基础上,鼓励开展收入保险等创新性保险产品。对中央财政补贴险种进行的保险产品创新,符合条件的创新部分纳入奖补政策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一票否决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险种不得享受奖补政策支持:
(一)所在区市尚未建立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机制,或部门间协调配合较差的;
(二)所在区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缓慢,存在严重欠拨问题的;
(三)所在区市政府、投保农民普遍反映承保机构查勘不及时、服务水平较低或存在惜赔等现象,情节严重的;
(四)承保机构在所在区市近两年内因农业保险业务违法违规受到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或者出现重大审计问题的;
(五)未按要求将保单数据上传至山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平台的。
第七条 奖补资金分配
(一)省、市两级奖补资金。省、市两级财政结合当年预算规模,分类给予支持:
1.温室大棚、苹果、桃(第一类)。保费承担比例为农户40%、省10%、市10%,其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至2023年底,原直管县荣成执行比例为省15%、农户40%,其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2.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第二类)。相关险种保费承担比例为农户40%、省1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承担比例在我市实际开展时明确。
3.区市自主开展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第三类)。对区市引导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开展的,符合相关条件且当地财政已给予保费补贴的特色农产品保险,市级按最高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补助资金实行总量控制;省财政按照上年度区市财政已补贴保费支出规模的50%确定当年省财政奖补额度,通过后补助方式将奖补资金拨付区市。同一区市单一险种省级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中央奖补资金。用于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中央奖补资金,优先保障第一类险种,最高奖补比例不超过上年度该险种保费总规模的25%;对第二、三类险种,根据上年度区市财政已给予保费补贴的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总规模、当年工作重点等因素,确定不同类别险种资金分配系数。
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单需载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财政等承担的保费比例和金额。通过奖补资金支持的,不再单独载明奖补资金对应比例,但需标明“在中央和省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下”等字样。
第三章 奖补程序
第八条 每年2月10日前,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本地上年已开展的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向市财政局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报送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报的,不纳入奖补资金支持范围。申请材料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保险标的种养数量、总产值、占当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比重,规模化种植或者养殖程度等。
(二)保险方案。包括特色农产品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经营主体、经营模式,财政扶持政策文件等。
(三)补贴情况。包括上年已开展且区市财政已给予补贴支持的保险投保数量、投保户数、投保率、保费规模、财政补贴规模及证明材料(拨款凭证)等。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对区市申请纳入奖补资金支持的险种评估审核,明确当年全市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分配意见。
第十条 在市人大会批准市级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后,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市财政局下达市级奖补资金文件。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各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细则相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围绕优势特色农产品,积极探索开展“保险+期货”、价格指数、收入保险等险种创新,做好与其他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的衔接,积累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经验,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农户积极参与的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奖补资金涉及的预算管理、机构管理、监督检查等事宜,按照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开展。
第十二条 严格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区市所获奖补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不得挪作他用。加快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拨付进度,原则上,承保机构提出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后,要在一个季度内完成部门审核和财政资金拨付工作。相关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奖补资金绩效管理,细化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最大限度发挥奖补资金效益。
第十三条 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开展。在设计保险方案时,承保机构应综合分析该险种或相近险种前3年气象、病虫害等相关方面数据及赔付情况,合理确定费率,预计赔付率应达到70%。对连续两年平均赔付率低于70%的险种,应通过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保障水平、扩大赔偿范围等方式调整保险条款。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特色险种面临的农业风险,丰富完善保险条款,最大限度保障农民权益。进一步加强基层服务网点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简化特色农产品保险承保理赔流程,提高查勘定损效率和精准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后发生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参照本方案执行。有效期内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根据威海市财政局2024年第35次党组会研究决定,该文件属于继续执行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标注有效期,已重新登记编号。)
附件:1.山东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目录
2.威海市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
附件1
山东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目录
附件2
威海市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