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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29F/2023-04727 发布单位: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内容分类: 住房租赁补贴 成文日期: 2023-0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住房租赁补贴的申报审核程序

时间: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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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各类收入证明应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一、申请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应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一)特困、低保、低收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提交下列材料:

1.威海市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及复印件;

3.房屋租赁备案证;

4.《威海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委托授权书》、本人及所有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生活、非共同生活)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无单位的由居委会开具的收入证明、学生在读证明),非共同生活的需提供房产证明或相关房屋租赁证明(含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提交下列材料:

1.威海市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及复印件;

4.《威海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委托授权书》、本人及所有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生活、非共同生活)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无单位的由居委会开具的收入证明、学生在读证明),非共同生活的需提供房产证明或相关房屋租赁证明(含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5.房屋租赁备案证。

(三)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应提交下列材料:

1.威海市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威海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委托授权书》、本人及所有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生活、非共同生活)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无单位的由居委会开具的收入证明、学生在读证明),非共同生活的需提供房产证明或相关房屋租赁证明(含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4.房屋租赁备案证;

5.对于申请享受2人户或者3人户保障面积标准的,应同时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及复印件,并提供配偶在威工作、未婚子女在威入学或就业相关材料。

每个家庭应当确定一名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填写一次申请表,申请一次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成员重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表内容填写不真实的,其申请无效。各类住房保障对象应提供的材料如果在今后上级文件中有最新规定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住房保障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同步转交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书及委托授权书。民政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家庭收入核定,并将核对结果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由申请人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办理申请手续,向注册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2.威海市区住房租赁补贴单位申报表;

3.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用人单位应对申请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人离职时,用人单位要及时将离职人员向注册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停发租赁补贴,由街道办事处报住建部门取消保障资格并从次月停发补贴,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停发而多发的补贴款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审核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立申请人信息档案,并将其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所属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移交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在25个工作日内协调同级民政部门;市级住房保障、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完成审核。市住房保障公共服务中心对是否购买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是否领取过一次性住房补贴进行查验,提出意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对有无自有住房和3年内是否转让过住房等住房状况进行查验,提出意见。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申请人登记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登记证》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复核。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相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自签发租赁补贴资格证明之日起计算。补贴领取期间,申请家庭人口、收入、现住房或租赁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申报变化情况,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重新核定,符合申请条件的重新核发《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登记证》(原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

三、资格保障

在《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登记证》有效期内,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可以自行在市场上承租住房,也可以申请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承租市场住房的,可以按规定申领住房租赁补贴。承租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按规定实行相应保障面积和比例的租金减免,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住房保障对象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期间配租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从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起始之月起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特困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大学生、个人海贝分等级达到AA级以上的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见义勇为、烈士遗属、专职消防员、台胞等相关文件规定的特殊群体,可优先安排承租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住房保障对象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凭《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登记证》、《房屋租赁备案证》向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领住房租赁补贴,先租后补,不租不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月或按季向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