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和应用机制的通知
威自然资发〔2023〕89号
各区市自然资源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重点关注的民生工程,是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支撑自然资源科学管理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基础性工作。2012年,各区市、开发区基本完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2023年,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要求,各区市、开发区已组织完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工作。为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现势性,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应用,现通知如下:
一、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
为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现势性,可采取“日常+定期”模式,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
(一)开展日常更新。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的,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在转发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中,应明确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及开发区管理办应在组织进行地籍调查时,同步完成已征收宗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调查,并将调查成果汇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下发后,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及开发区管理办应及时组织相关农民集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对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二)定期更新。自2024年起,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及开发区管理办要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每年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整理核实、查缺补漏,予以更新,相应业务经费预算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经费预算。
二、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应用
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在开展相关业务中,要充分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应审查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否已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确保拟供应土地权属清晰、无重叠。拟供应土地上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未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的,不得供地。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后,未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自2024年1月1日起,项目用地报批时,各区市、开发区要根据最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申报土地权属状况。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未登记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入市交易。
三、加强成果信息共享
区市自然资源局及开发区管理办应及时将征地信息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定期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以在线或复制方式与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及开发区管理办实现共享。相关单位需做好成果保密工作,签订保密协议,防止将相关共享信息泄密。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