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体育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威体字〔2023〕26 号
各区市教育和体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南海新区社会工作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现将《威海市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体育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12月29日
威海市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威海市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080-2018)《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威海市范围内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新建居住社区是指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本细则所称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公共体育设施是指为社区居民提供健身服务的设施。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实际建设社区配套公共体育设施的单位。本细则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接收方是指社区居委会、居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等接收公共体育设施的组织和单位。
第四条市体育局是威海市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开发区参照区市执行。
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及相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住社区配套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配置标准要有前瞻性、超前性,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的通知〉》(建办科〔2021〕55号)和《威海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威政发〔2023〕4号)等标准要求进行规划建设,按照室外人均用地面积达到0.3平方米以上或室内人均建筑面积达到0.1平方米以上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公共体育设施。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出让或划拨新建居住区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公共体育设施配建规模。
第九条建设单位编制新建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步落实规划条件中配建公共体育设施的要求,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相对集中设置。
第十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定新建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核实规划设计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将设计方案推送至体育部门联合审查。因特殊情况需在新建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调整配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调整后方案推送至体育部门联合审查。未经审查同意,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组织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条件意见时,应将配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督导建设单位按要求配建。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体育设施的产权归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等规定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实施配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
第十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对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审查。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图是否符合建设条件意见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新建居住区建设完成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体育部门参与联合验收。配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体育部门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在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再行组织验收。
第四章 移交和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新建居住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社区配套公共体育设施的产权归属方全体业主签订移交协议,由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承担社区配套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维护。
移交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等内容,确保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责任落实到位。公共体育设施接收方是具体管理维护和保障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定期对接收的公共体育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公示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1.开放时间、健身须知(注意事项)、公益课程安排;
2.服务范围、服务公约、服务承诺;
3.收费办法、收费公示;
4.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投诉电话;
5.社会体育指导员姓名、联系方式;
6.公共体育设施报修电话及联系人。
第二十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居民开放,并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居民公告。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体育设施;实行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并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现役军人给予优惠。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实行低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月向公众优惠开放。
第二十一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制度须在醒目位置公示张贴,明确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监管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确保标识明显、设置规范、管理开放有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国家及山东省、威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