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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品牌和标准化战略奖励资助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23〕2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品牌和标准化战略奖励资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品牌和标准化战略奖励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品牌和标准化战略,加快培育知名品牌,推进品牌高端化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标准化创新发展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实施品牌和标准化战略有关工作的奖励资助。市级品牌和标准化战略奖励资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市级市场监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专项用于质量、品牌和标准化战略相关工作等。
第四条 获得下列品牌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一)国家级品牌。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华老字号、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驰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5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定或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万元,不重复奖励。
(二)省级品牌。对获得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好品山东”、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工程质量)、山东老字号、山东省优质产品示范基地(含山东省优质产品创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获得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万元。
(三)市级品牌。根据《威海市市长质量奖认定办法》,对获得威海市市长质量奖认定的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获得威海市市长质量奖认定的个人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同一主体获得不同品牌(含工程类不同项目)认定的,分别给予奖励,同一品牌复评、再认定等情形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鼓励我市优势产业通过注册和运用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打造区域品牌,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商标注册人,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5万元。
(一)成功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后,使用该商标2年(含)以上,且连续使用该商标满1年的企业不少于10家;作为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的,需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二)组织机构完善,设立商标品牌管理机构。
(三)规章制度健全,具有明确的准入标准、使用标准,建立监督、退出、投诉、激励等机制,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商标品牌管理、使用和保护相关培训。
(四)建立区域商标联合推广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商标品牌宣传推广工作,鼓励和带动会员在产品和服务上使用集体(证明)商标,年度参加各类展会不少于6家次。
(五)制定商标品牌保护措施,健全商标信誉风险控制预案,提高商标品牌保护水平。
第六条 鼓励市场主体强化商标品牌境外保护。对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经主管部门备案在境外应对商标抢注,最终应对成功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品牌保护资助资金(同一市场主体不重复资助)。
第七条 对开展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给予资助资金。在全市持续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中心)建设,鼓励相关产业园区和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其开放技术、信息、检验检测、技术专家等资源,释放质量基础设施服务效能。对持续服务供应链、产业链企业6家(含)以上,当年组织开展2次(含)以上质量提升活动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中心),给予一定资助资金,全额用于服务平台(中心)建设,单个服务平台(中心)当年资助资金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 对完成符合资助条件的标准化项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以下规定给予资助资金:
(一)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5万元、10万元资助资金。
(二)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12.5万元、5万元资助资金。
(三)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不超过9万元、7.5万元、3万元资助资金。
(四)参与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不超过4.5万元、3.5万元、1.5万元资助资金。
(五)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5万元、12.5万元资助资金;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5万元、15万元、7.5万元资助资金;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资金。
(六)获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级标准化服务推广平台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资助资金;
(七)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主持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25万元、15万元、10万元资助资金。
(八)获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认定的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资助资金。
(九)获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标准化项目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资金;获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标准化项目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资助资金。
(十)获批承担市级标准化宣传培训教育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项目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助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十一)同一标准制修订项目涉及我市多个单位的,经各单位协商一致后,由其中1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单位每年所获标准化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已获得各级有关部门标准化资助资金且获得金额超出本办法规定的,不重复资助。
第九条 申请品牌建设奖励和资助资金,以及标准化资助资金的单位、市场主体,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资助范围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威海市设立。
(二)品牌项目申请人和资金使用者为同一单位或个人。
(三)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状况良好,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品牌获奖主体为地方人民政府的,由该品牌所依托的行业协会或正式行文成立的相应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中心)进行申报。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下列程序申报和拨付:
(一)市质量及品牌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品牌和标准化奖励、资助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并组织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申报,具体时间以申报指南通知要求为准。
(二)申请人按照申报指南,填写《威海市品牌建设奖励和资助资金申请表》《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向所在区市质量及品牌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区市质量及品牌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质量及品牌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报。
(四)市质量及品牌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年度资助名单和金额,向社会公示后,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部门。
(五)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各相关区市,各相关区市及时足额拨付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因申请人主体资格等原因无法拨付的,须在半年内将资金返还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请人应当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主体或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申报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2年内因质量或标准等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已经立案调查的。
(四)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筹集及拨付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根据需要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市质量及品牌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市质量及品牌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方案,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承担材料审核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弄虚作假骗取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除追回已拨付全部资金外,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及品牌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市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11日印发的《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和扶持办法》(威政办发〔2019〕2号)和2019年10月30日印发的《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19〕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根据威政发〔2024〕12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文件属于继续执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标注有效期,已重新登记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