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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977H/2023-04617 发布单位: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内容分类: 不罚轻罚清单 成文日期: 2023-12-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3年版)

时间: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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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畜禽养殖场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33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

2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或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33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

3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记录大部分完整,但未按照规定保存缺少记录时长不足6个月

1.《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