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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918E/2023-04514 发布单位: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分类: 政策评价 成文日期: 2023-1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关于对《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等20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报告

时间: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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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评估目的

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威司〔2021〕43号)、《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和《威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威政发〔2020〕13号)等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对《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等20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开展实施后评估,做好文件清理保留工作。

2.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威劳发〔2001〕49号),登记号为WHCR-2021-0120001,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2)《关于理顺企业离休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威劳发〔2005〕48号),登记号为WHCR-2021-0120003,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3)《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1-4级工伤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人社发〔2010〕26号),登记号为WHCR-2021-0120004,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4)《威海市工伤医疗费结算管理办法》(威人社发〔2010〕36号),登记号为WHCR-2021-0120005,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5)《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人社发〔2011〕116号),登记号为WHCR-2021-0120006,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6)《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威人社发〔2011〕117号),登记号为WHCR-2021-0120007,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7)《威海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核定办法》(威人社发〔2016〕49号),登记号为WHCR-2021-0120008,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8)《威海市社会保险长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威人社发〔2017〕53号),登记号为WHCR-2021-0120009,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9)《威海市社会保险业务数据管理办法》(威人社办发〔2017〕166),登记号为WHCR-2021-0120011,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10)《威海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威人社办发〔2017〕167号),登记号为WHCR-2021-0120012,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11)《威海市社会保险电子签章使用管理办法》(威人社办发〔2017〕168号),登记号为WHCR-2021-0120013,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12)《威海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威人社发〔2018〕10号),登记号为WHCR-2021-0120014,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13)《关于执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人社发〔2018〕48号),登记号为WHCR-2021-0120015,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14)《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和技术能手评选奖励办法》(威人社发〔2018〕50号),登记号为WHCR-2021-0120018,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15)《威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威人社发〔2019〕44号),登记号为WHCR-2021-0120017,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7日。

(16)《威海市技师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威人社发〔2020〕5号),登记号为WHCR-2021-0120016,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17)《威海市公共就业业务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威人社发(2021)14号),登记号为WHCR-2021-0120019,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5日。

(18)《威海市公共就业业务数据管理办法》(威人社发(2021)15号),登记号为WHCR-2021-0120020,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5日。

(19)《威海市公共就业电子签章使用管理办法》(威人社发(2021)16号),登记号为WHCR-2021-0120021,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5日。

(20)《威海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威人社发〔2021〕18号),登记号为WHCR-2021-0120022,有效期至2027年1月20日。

3.评估过程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各文件起草科室、单位采取座谈、交流评估等方式及通过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力求社会公众有效参与、全面评估文件实施情况,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严格做到法制统一、合法有效、公开透明。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1.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文件内容契合上位法和上级文件精神,符合合法性要求。文件结构安排合理,用语规范,逻辑关系清楚,没有相互矛盾之处。

2.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

(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威劳发〔2001〕49号),是根据鲁劳社〔2001〕29号规定,解决养老保险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政策上予以明确。

(2)《关于理顺企业离休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威劳发〔2005〕48号),有效解决了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离休干部在有关待遇上的差别。

(3)《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1-4级工伤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人社发〔2010〕26号),是结合我市实际,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各类1-4级工伤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情况进行规范,贯彻落实上级好政策,维护了1-4级工伤职工的权益。

(4)《威海市工伤医疗费结算管理办法》(威人社发〔2010〕36号),自实施以来,切实提高了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医疗救治,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文件规范了工伤医疗费结算的各个环节,对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作了界定,指导性、操作性较强。

(5)《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人社发〔2011〕116号),是结合我市实际,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的补充细化,对我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市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做出规定,切实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6)《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威人社发〔2011〕117号),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结合实际对修改部分进行了补充细化,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未参保、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破产、注销等情况下工伤保险办理流程,切实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7)《威海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核定办法》(威人社发〔2016〕49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关系做出了明确界定,充分保障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

(8)《威海市社会保险长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威人社发〔2017〕5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建立社会保险长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堵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漏洞,切实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确保各项社保待遇及时发放。

(9)《威海市社会保险业务数据管理办法》(威人社办发〔2017〕166号),是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社会保险费社保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规范了社会保险业务数据管理,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10)《威海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威人社办发〔2017〕167号),根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GB/T31599-2015)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规范了我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保证社保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

(11)《威海市社会保险电子签章使用管理办法》(威人社办发〔2017〕16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提升了服务效能,规范社会保险电子签章在业务经办中的使用管理,推进了社保信息化发展。

(12)《威海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威人社发〔2018〕10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有效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

(13)《关于执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人社发〔2018〕48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

(14)《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和技术能手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威人社发〔2018〕50号)的贯彻实施为我市评选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和威海市技术能手提供了文件依据。文件印发后,我市每年组织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和威海市技术能手评选工作,自2018年至2022年,评选出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74人,评选出威海市技术能手80人,2023年还未开展评选工作,有效激发和调动了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技能的积极性。《办法》作为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社会成效显著,符合威海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15)《威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威人社发〔2019〕44号),规范了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设立、运行、管理监督等,为管理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依法管理、监督、建设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提供了文件依据。在文件实施期间,组织实施了一批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评选工作,符合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现实情况,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的规定。文件在施行期间,社会成效显著,符合威海实际,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

(16)《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威人社发〔2020〕5号)的贯彻实施为我市开展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文件依据。文件印发后,我市已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威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评选工作,并实施了技能大师工作室年度绩效评估工作。目前,全市共有技能大师工作室30家。通过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已评选出11家绩效优秀等级工作室,另有2家因两次绩效不合格取消工作室称号,有效督促了工作室履职尽责、为企业发挥技能作用。《办法》作为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社会成效显著,符合威海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17)《威海市公共就业业务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威人社发〔2021〕14号)明确信息发布渠道,明确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职责,对信息发送申请与审核,信息平台运行和维护,信息安全等问题进行严格的界定。

(18)《威海市公共就业业务数据管理办法》(威人社发〔2021〕15号)明确了数据采集和审核,数据保管和维护,数据查询和使用,数据质量检查,数据保密和安全,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从而保障我市公共就业业务系统正常、有效运行,并明确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19)《威海市公共就业电子签章使用管理办法》(威人社发〔2021〕16号),进一步明确了电子签章的使用范围、职责权限,同时明确了违反各项规定使用、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电子签章的,根据情节严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要求。

(20)《威海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威人社发〔2021〕18号),自施行以来,各区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2022年对1447户企业开展了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A级1078户,B级352户,C级17户,予以社会公布。诚信等级结果的产生,能够有针对性地对用人单位实施分类监管,对A级用人单位,尽量少的上门监管监督,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干扰;对B级用人单位,及时宣传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和督促企业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完善管理;对C级用人单位,及时掌握单位生产经营和劳资矛盾隐患情况,主动介入、提前预防,督促和强化企业诚信自律、守法经营、规范管理。实现了差别化监管,提升了精准监管服务效能。

3.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上述20件文件,广泛征集了社会大众、区市人社部门及有关部门等意见,对文件的实施予以肯定。

4.存在的问题

未收到反馈相关问题。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从实施情况来看,上述20件文件目的明确、可操作性较强,实施效果较好,建议予以保留实施。

建议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等16文件,延长有效期继续执行,《威海市公共就业业务数据管理办法》等4文件按原有效期继续执行。(详见附件)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