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民政局
中共威海市纪委机关
关于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容错纠错机制的通知
威民发〔2023〕24号
各区市纪委监委、民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纪检监察工委、社会工作部,南海新区纪检监察工委 、社会工作部:
为激励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担当作为、攻坚克难,根据《中共威海市纪委机关 中共威海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深化容错纠错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威纪发〔2022〕1号)精神,我市拟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容错纠错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指示
精神,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结合不同阶段、不同区市、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历史地、全面地、辩证地看待失误错误,有效激励基层敢做事,愿做事,能做事,全面落实基本民生兜底保障政策,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深入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改革创新,健全“六社联动·威救你”社会救助体系,全力打造共同富裕先行区,不断开创“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新局面。
二、适用对象
全市从事或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或协助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入户协查、信息核对、审核审批、公开公示和其他有关工作的工作人员,以及经有关部门授权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
三、适用情形
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处理:
(一)在深化社会救助改革、推进社会救助体制机制创新工作中先行先试、突破常规,出现非主观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在推进社会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出现失误或偏差但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在创造性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出现失误错误的;
(四)在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过程中,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五)因上位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部门职责边界不清,或者属于执法监管空白事项,主动担当作为、解决问题,出现失误错误的;
(六)因着眼提高效率,实施服务机制和工作模式创新,进行暂时性容缺受理、容缺审核,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工作中,出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考虑,主动担当涉险、临机果断决策,出现失误错误的;
(八)在解决社会救助工作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中,立足全局利益,积极打破僵局,出现失误错误的;
(九)积极回应群众救助诉求,对暂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人员,已尽到政策解释和维护稳定的职责,但相关人员仍不理解、不配合,,产生抵触情绪、消极行为甚至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因困难群众主动放弃社会救助导致兜底保障职能未履行到位或出现其他突发情况的;
(十一)工作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调查核实责任,但因社会救助申请对象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瞒报、虚报、转移财产(收入),造成错保救助的;
(十二)对因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信息延迟、不全面、外地配合不到位,导致未能及时完整地核对出相关信息(如金融、支付宝、微信、遗属补助及省外办企业、务工收入、房产、车船等),根据已掌握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实际困难程度,认定申请人家庭符合救助条件,造成错保错救的;
(十三)经巡访、摸排、比对等规定流程仍未能准确掌握死亡情况,造成低保、特困对象死亡3个月后仍领取保障资金,在发现后即时予以纠正并组织追缴的;
(十四)依规履行了平台核查、入户巡访、邻里走访等工作,因申请人、在册对象和相关人员刻意隐瞒真实信息未能及时准确发现低保、特困等救助对象财产和收入变化,导致动态调整不及时的;
(十五)社会救助对象未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有关变化情况,致使低保补助金、特困人员供养金及其他待遇多领取,在责任追究前已组织追缴的;
(十六)确因社会救助对象经济困难、追缴对象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暂时无法追回多领资金,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研究同意暂缓追缴或免退的;
(十七)因社会救助政策动态调整或技术性原因造成数据偏差的;
(十八)社会救助工作符合程序,但因人工采集、数据录入造成上线数据的保障时间、发放时间等出现错误,已及时按规定备案修正的;
(十九)因社会救助对象年老体弱、卧病在床、精神障碍或因个人账户被冻结等原因导致无法开设或无法正常使用本人账户,由其监护人、近亲属或村(居)委会代开、代管账户,造成资金发放姓名与实际享受人不符但已按规定程序备案的;
(二十)其他符合中央党政方针和有关规定精神,应纳入容错纠错的情形。
四、不予容错情形清单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或者严重违纪违法的;
(三)为个人、家属、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不应予以容错的情形。
五、保障措施
(一)畅通申诉渠道。责任追究对象或者其所在党组织认为被追责问责行为符合容错条件的,应当向责任追究机关书面提出容错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调查核实中,应当广泛听取调查对象、所在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意见,必要时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查清失误错误的性质、危害程度及原因,合理认定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程序管理。调查时,按照“谁追责问责,谁负责容错”的原则,由责任追究机关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作出容错结论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责任追究对象及其所在党组织,确保调查结果客观、公正、及时。对情况疑难复杂、一时难以认定的,必要时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请示后再作出结论。对被认定容错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实施分类处置,督促纠错纠偏,挽回损失、消除影响。
(三)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容错纠错信息共享和沟通会商机制,全力推进容错纠错机制落实完善;定期调度区市、开发区推进落实情况,对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四)强化结果运用。对予以容错不予追究责任的,在考核考评、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等方面不受影响。对于仍需问责的,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责处理;影响期满后,应当对其问题性质、主观动机、轻重程度以及一贯表现综合研判,全面、历史、辩证地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及时合理使用。
附件:1.容错申请表
2.容错免责决定书
威海市民政局
中共威海市纪委机关
2023年10月7日
附件1
容错申请表
年 月 日
责任追究机关 | ||||
申请主体 | 申请党组织 | |||
申请人 | 单位及职务 | |||
申请容错事项 | ||||
主要事实及理由 | ||||
所在党组织意见 | ||||
备注 |
附:相关证据材料
附件2
容错免责决定书
容错对象情况 | 单位 | |||
姓名 | 职务 | |||
调查事实 | ||||
容错依据 | ||||
容错结论 | ||||
批准机关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