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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2137/2023-05041 发布单位: 威海市教育局
内容分类: 证明事项 成文日期: 2023-10-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教育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2023年版)

时间: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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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教育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序号

部门

名称

证明事项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威海市教育局

身份证

对自考合格课程转移的确认

【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公布)第五章考籍管理第二十四条:“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公安机关

已实行告知承诺

2

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核发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实行普通话等级制度。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讲解员、话务员、导游和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以及其他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服务用语)的相关人员,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

学生申诉处理

【部门规章】《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4

威海市教育局

准考证

对自考合格课程转移的确认

1.【行政法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3号)第二十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2.【部门规章】《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转出手续:考生已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持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到地级考办办理转出手续。”

市招生考试院

5

毕业证书

对自考合格课程转移的确认

1.【行政法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公布,国发〔1988〕15号)第八条:“省考委的职责: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2.【文件】《关于公布<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8年5月5日公布,鲁教考委〔2008〕4号)中第十八条:“课程的免考手续:先由考生根据免考的要求,向其所在市考试机构提出免考课程的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原始证件,经市考试机构初审后,报省审批。具体办法、要求和时间按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意见执行。要求免考的应考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毕业证书原件;2.原毕业高等院校出具的原始成绩单复印件(应注明课程名称、学分、学时、考试成绩等),并加盖其院校教务部门的公章;3.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成绩说明,应从本人的人事档案中复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并加盖其主管人事部门的公章。”3.【文件】《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行电子报到证简化就业报到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47号)“2019年以前签发的纸质报到证仍按原规定办理”

毕业院校

6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文件】《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行电子报到证简化就业报到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47号)“2019年以前签发的纸质报到证仍按原规定办理”

毕业院校

已实行告知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