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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985C/2023-05059 发布单位: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容分类: 证明事项 成文日期: 2023-10-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委员会证明事项实施清单(2023年版)

时间: 08:49
点击次数:

序号

部门

名称

证明事项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开具
单位

备注

1

市卫生健康委

身份证明(身份证)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公安机关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校验中该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公安机关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1

市卫生健康委

身份证明(身份证)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公安机关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护士执业注册

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1

市卫生健康委

身份证明(身份证)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1.【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

公安机关

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

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

1.【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医师执业注册

1.【法律】《医师法》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二)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1

市卫生健康委

身份证明(身份证)

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医师资格认定

1.【法律】《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部门规章】《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第五条:“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人员,由其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档案中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证明。”

公安机关

该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港澳台医师资格认定

1.【法律】《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部门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六条:“台湾医师申请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台湾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4.【部门规章】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3号)第四条:“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1

市卫生健康委

身份证明(身份证)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1.【法律】《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

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2.【部门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颁发

1.【法律】《医师法》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部门规章】《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二)本人身份证明;(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


1

市卫生健康委

身份证明(身份证)

活体器官移植审核

1.【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2007年3月)第十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2.【文件】《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卫医管发〔2009〕126号):“三、从事活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要求申请活体器官移植的捐献人与接受人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三)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能反映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亲属关系的户籍证明。”

公安机关

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

医师定期考核

1.【法律】《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二条:“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
2.【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

该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1

市卫生健康委

身份证明(身份证)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1.【法律】《中医药法》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2.【法律】《医师法》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本条规定的相关考试、考核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3.【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部门规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1

市卫生健康委

身份证明(身份证)

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

1.【法律】《医师法》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本条规定的相关考试、考核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2.【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部门规章】《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二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本人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2

市卫生健康委

资格(职称)证书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校验中该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2

市卫生健康委

资格(职称)证书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审批(首次开展活动的初审)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2.【部门规章】《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申请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五)实验室人员名单,实验室人员取得的生物安全岗位培训证书及所在单位颁发的上岗证书;(六)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卫生健康部门

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

2

市卫生健康委

资格(职称)证书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2.【部门规章】《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申请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五)实验室人员名单,实验室人员取得的生物安全岗位培训证书及所在单位颁发的上岗证书;(六)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卫生健康部门

该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血站设立及执业审批(含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初审)

1.【法律】《献血法》第八条:“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血站应当对血站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与考核。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经岗位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卫生健康部门

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

2

市卫生健康委

资格(职称)证书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1.【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六条:“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五)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卫生健康部门

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

1.【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2.【部门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健康部门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校验中该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

卫生健康部门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校验中该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2

市卫生健康委

资格(职称)证书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校验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2.【部门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卫生健康部门

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

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3.【部门规章】《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证明(复印件)。”

卫生健康部门

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

2

市卫生健康委

资格(职称)证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部门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该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备案

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部门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3.【文件】《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时,需要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以下材料:(四)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一览表,直接参与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五)主检医师的执业医师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证书、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该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卫生健康部门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法律】《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卫生健康部门

该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3

市卫生健康委

学历证明(毕业证)

护士执业注册

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2.【部门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教育部门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1.【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2.【部门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教育部门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3

市卫生健康委

学历证明(毕业证)

护士执业
资格考试

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2.【部门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3.【部门规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四)本人毕业证书。”

教育部门


乡村医生
执业注册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教育部门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港澳台医师资格认定

1.【法律】《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3号第四条:“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
3.【部门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六条:“台湾医师申请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教育部门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4

市卫生健康委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

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2.【部门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5

市卫生健康委

死亡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

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第十条:“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2.【部门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卫生健康部门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医师执业注册

1.【法律】《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2.【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卫生健康部门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6

市卫生健康委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

1. 【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2.【部门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健康部门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校验中该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1.【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2.【部门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健康部门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7

市卫生健康委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1.【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六条:“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九条:“(五)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医疗机构

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

8

市卫生健康委

婚姻状况证明

活体器官
移植审核

1.【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2007年3月)第十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2.【部门规章】原卫生部《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卫医管发〔2009〕126号):“三、从事活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要求申请活体器官移植的捐献人与接受人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由活体器官捐献人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成年子女(已结婚的捐献人还应当包括其配偶)共同签署的捐献人自愿、无偿捐献器官的书面意愿和活体器官接受人同意接受捐献人捐献器官的书面意愿;(四)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属于配偶关系,应当提交结婚证原件或者已有生育子女的证明。”

民政部门

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

9

市卫生健康委

医学诊断证明

提供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证明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四)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有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妊娠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医疗机构

该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10

市卫生健康委

营业执照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1.【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部门规章】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2009年11月16日)第十八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公安或工商部门等出具的变更情况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11

市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校验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2.【部门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

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

 

医疗广告审查

1.【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2.【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11

市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

中医医疗
广告审查

1.【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2.【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12

市卫生健康委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校验中该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

【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校验中该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13

市卫生健康委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2.【部门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

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校验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2.【部门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不合格的,收回其批准证书。”

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

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

 

14

 

市卫生健康委

法定代表人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编制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校验中该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编制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编制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14

市卫生健康委

法定代表人证明

血站设立及执业审批(含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初审)

1.【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编制管理部门、民政部门

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1.【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

市场监管部门(仅限营利性医疗机构营业执照)

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

 

15

市卫生健康委

法人证明

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审批(首次开展活动的初审)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2.【部门规章】《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应当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二)实验室所属法人机构的法人资格证书。”

市场监管部门等

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

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文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市场监管部门等

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

 

15

市卫生健康委

法人证明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部门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等

该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16

市卫生健康委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校验中该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16

市卫生健康委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证明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

该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备案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1.【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校验中该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17

市卫生健康委

行医资格证明(行医执照)

港澳台医师资格认定

1.【法律】《医师法》第六十六条:“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临床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六条:“台湾医师申请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台湾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3.【部门规章】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3号第四条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医执照或者行医权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18

市卫生健康委

注册登记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部门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校验中该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部门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18

市卫生健康委

注册登记证明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部门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19

市卫生健康委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校验中该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19

市卫生健康委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1.【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四)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

 

19

市卫生健康委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

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部门规章】《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八)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自然资源部门

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部门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自然资源部门

该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该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20

市卫生健康委

资产评估报告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部门规章】《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执业登记申请材料:“(5)资产评估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校验中该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部门规章】《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执业登记申请材料:“(5)资产评估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20

市卫生健康委

资产评估报告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部门规章】《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执业登记申请材料:“(5)资产评估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部门规章】《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执业登记申请材料:“(5)资产评估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该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