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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MB2856435T/2023-03796 发布单位: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成文日期: 2023-10-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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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期国家级和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2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威海喜燕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保利公馆店销售的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 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文登区陈玉珍水果店经营的柠檬,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该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威海喜燕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保利公馆店销售的辣椒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8月9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威海喜燕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保利公馆店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威海喜燕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保利公馆店分2次共购进了辣椒13.4公斤,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威海喜燕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保利公馆店销售不合格辣椒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山东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及检测合格记录,且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不合格批次辣椒供货商的信息以便进一步追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威海喜燕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保利公馆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二、文登区陈玉珍水果店销售的柠檬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7月28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文登区陈玉珍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文登区陈玉珍水果店购进了柠檬16公斤,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文登区陈玉珍水果店经营不合格柠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是天福蔬菜批发市场内的摊位,并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4元;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文登区陈玉珍水果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