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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66XK/2023-05070 发布单位: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内容分类: 证明事项 成文日期: 2023-10-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2023版)

时间: 13:57
点击次数:

序号

部门

名称

证明事项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身份证明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1.【行政法规】《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第五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第六十五条:“…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2.【文件】《农业部公告第2196号》附件2申请渔业船员证书提交申请材料清单,第4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上级主管机关或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


2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户口簿

渔业捕捞许可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公安机关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户口簿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公安机关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户口簿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2.【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3.【部门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安机关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户口簿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法律】《海商法》(1992年11月通过)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部门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安机关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户口簿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部门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三十条:“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三十二条:“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安机关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户口簿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法律】《海商法》(1992年11月通过)第十三条:“…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部门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二十七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安机关


3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营业执照

渔业捕捞许可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营业执照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营业执照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2.【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3.【部门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营业执照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法律】《海商法》(1992年11月通过)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部门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营业执照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部门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三十条:“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三十二条:“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营业执照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法律】《海商法》(1992年11月通过)第十三条:“…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部门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二十七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4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健康状况证明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1.【行政法规】《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第五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第六十五条:“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2.【文件】《农业部公告第2196号》附件2:“申请渔业船员证书提交申请材料清单,第2项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乡镇(街道)卫生院或县级以上医院


5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1.【行政法规】《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第六十五条:“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2.【文件】《农业部公告第2196号》附件2:“申请渔业船员证书提交申请材料清单,第6项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6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渔业捕捞许可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交通部门渔业主管部门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交通部门渔业主管部门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2.【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3.【部门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交通部门渔业主管部门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法律】《海商法》(1992年11月通过)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部门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依法需要取得的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交通部门渔业主管部门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部门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三十条:“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交通部门渔业主管部门


7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渔业捕捞许可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船籍港登记机关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船籍港登记机关


8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捕捞许可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船籍港登记机关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船籍港登记机关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2.【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3.【部门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籍港登记机关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法律】《海商法》(1992年11月通过)第十三条:“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部门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二十七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籍港登记机关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部门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三十条:“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船籍港登记机关


9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渔业捕捞许可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二)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渔业主管部门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2.【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渔业主管部门


10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业捕捞许可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三)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捕捞许可证。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业主管部门


11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渔船检验证书注销证明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交通部门渔业主管部门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五)申请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远洋渔船的,除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但是,申请购置和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不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权威机构出具或企业自行出具


12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五)申请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远洋渔船的,除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但是,申请购置和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不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拟入渔国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


13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14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2.【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3.【部门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五)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渔业主管部门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法律】《海商法》(1992年11月通过)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部门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七)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渔业主管部门


15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法律】《海商法》(1992年11月通过)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部门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依法需要取得的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船籍港登记机关


16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2.【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3.【部门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六)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农业农村部、海关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法律】《海商法》(1992年11月通过)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部门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八)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农业农村部、海关


17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境外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该船国籍的文件,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的文件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部门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三十二条:“中国籍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四)境外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该船国籍的文件,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的文件。”

境外登记机关


18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农业农村部批准租进证明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部门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三十二条:“中国籍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五)农业部批准租进的文件。”

农业农村部


19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资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无居民海岛生物和非生物标本采集审批

1.【法律】《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2.【文件】《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国海发〔2003〕10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二)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信证明材料。”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20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因教学、科学研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的证明材料

无居民海岛生物和非生物标本采集审批

【法律】《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教学、科学研究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