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库 > 【文件库】部门文件
  • 发文机关: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工业_交通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3-10-16
    • 公开发布日期:2023-10-16
    • 发文字号:威工信发〔2023〕42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转发开展2023年国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

    及2017—2019年(前三批)试点示范复核工作的通知

    威工信发〔2023〕42号


    各区市工信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相关主管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及2017—2019年(前三批)试点示范复核工作的通知》(鲁工信电子〔2023〕203号)转发你们,请各区市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做好2023年国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和试点示范复核,并按照要求做好初核和推荐工作,于10月18日前将三部门联合盖章的推荐函、申报书(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包括Word和PDF版)、视频资料(复核单位提交)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子信息科。

    联系电话:5234339   邮箱:gxdzxxk@wh.shandong.cn。


    附件: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及2017—2019年(前三批)试点示范复核工作的通知(鲁工信电子〔2023〕203号)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及2017—2019年(前三批)

    试点示范复核工作的通知

    鲁工信电子〔2023〕203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开展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及2017—2019年(前三批)试点示范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3〕265 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及2017—2019年(前三批)试点示范复核工作,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单位申报

    济南市、淄博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威海市推荐试点示范企业不超过3家,街道(乡镇)不超过3个,园区不超过1个,基地不超过2个;其他市推荐试点示范企业不超过1家,街道(乡镇)不超过1个,园区不超过1个,基地不超过1个。列入山东省国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储备库的单位优先推荐。

    二、2017—2019年(前三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单位复核推荐

    复核工作由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申请复核单位进行逐一审查,审查核实后排序提出推荐意见。复核单位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及其他因违纪违法违规不宜推荐复核的情形,不得推荐复核。复核标准除满足《2023年度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指南》中的申报条件外,重点审查复核单位是否在产业发展、服务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持续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推荐复核单位申报材料还需增加视频资料,全面真实展示近几年本单位在智慧健康养老方面开展工作的情况,时长5分钟左右,MP4格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会同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复核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10月18日前,将推荐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及三部门盖章的推荐意见函(含汇总表),邮寄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版(PDF)发送至dzxxc_sjxw@shandong.cn。

    联系人:史洪涛、王伯昆

    电  话:0531-51782661、51782804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工信厅电子信息处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智慧

                  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及2017—2019年(前三批)试点示范复核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电子函〔2023〕265号)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开展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及2017—2019年(前三批)

    试点示范复核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电子函〔2023〕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按照《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工信部联电子〔2021〕154号)安排,强化试点示范引领效应,加强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和2017—2019年(前三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单位推荐

    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以下称2023年试点示范)重点面向家庭健康管理、基层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促进、康复辅助训练、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智慧健康场景,家庭养老床位、社区日间照料、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老年食堂、智慧养老院、养老服务监管等智慧养老场景,以及同时提供智慧健康服务和智慧养老服务的综合场景(如医养结合),培育一批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商业模式成熟的示范企业,打造一批聚集效应凸显、经济带动作用显著的示范产业园区,创建一批社会参与广泛,应用效果明显的示范街道(乡镇)及产业基础雄厚、区域特色鲜明的示范基地。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2023年试点示范单位初核和推荐工作,组织申报单位按照《2023年度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指南》(见附件1)申报方向和基本条件填写对应申报书,并对申报单位进行逐一审查、核实后,确定推荐名单。中央企业组织成员单位申报并提出推荐意见。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企业不超过3家,街道(乡镇)不超过8个,园区不超过3个,基地不超过3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企业不超过2家,街道(乡镇)不超过4个,园区不超过2个,基地不超过2个;中央企业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的成员单位不超过 1 家。

    二、2017—2019年(前三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单位复核推荐

    复核工作以地方为主,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2017—2019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以下称2017—2019年试点示范)单位进行复核和推荐,组织2017—2019年试点示范单位(名单见附件2)填写《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复核申请表》(见附件3),并对申请复核单位进行逐一审查,复核标准除满足《2023年度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指南》中的申报条件外,可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复核材料要求,重点核查示范单位是否在产业发展、服务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持续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审查核实后提出推荐意见。中央企业组织对成员单位开展复核工作并提出推荐意见。复核推荐率原则上不高于70%。

    三、审核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各地2023年试点示范推荐单位和2017—2019年试点示范复核推荐单位进行评审并实地抽检。根据审核结果,对拟认定的2023年试点示范和复核拟通过的2017—2019年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复核未通过的或未申请复核的单位将撤销称号并摘牌。

    四、其他事项

    (一)严格把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坚持严标准,优中选优,通过现场调研与材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把关,协商一致后形成推荐意见。有关央企参照以上工作要求推荐所属单位。

    (二)报送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央企应于2023年10月29日前将2023年试点示范推荐单位和2017—2019年试点示范复核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推荐意见(含汇总表,见附件4)各一份,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邮编:100846)。电子版材料发送至zhaohl@cesi.cn。

    联系人及电话:李婷  010-68208261


    附件:1.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指南

                2.2017-2019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

                3.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复核申请表

                4.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推荐单位和2017—2019年试点示范复核情况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