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库 > 【文件库】部门文件
  • 发文机关: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2-09-28
    • 公开发布日期:2022-09-28
    • 发文字号:威应急发〔2022〕35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 开始实施时间:2022-09-28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5-07-01
    文件失效原因
    该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关于印发《威海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应急发〔2022〕35号


    各区市应急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威海银保监分局各监管组、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局、气象局(台站),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6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发〔2022〕8号)要求,深入推进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威海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威海监管分局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水务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威海市气象局

    2022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6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发〔2022〕8号)要求,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健全和完善我市灾害救助体系,结合2019—2022年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开展及绩效评价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保险在灾害风险和意外事故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多层次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救助体系,转变传统单一的政府救灾救助模式,构建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全新救灾救助机制,加快构建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参与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提升灾害的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一)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市级建立由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威海银保监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组织实施、理赔管理等工作,并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做好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威海银保监分局负责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协助做好损失核定等工作。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确定承保机构。威海市在省应急厅、省财政局、山东银保监局公开招标采购的10家准入保险承保机构中(有效期原则为3年),自主选择主承保机构和共保机构,组建共保体,共保体中承保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其中1家作为主承保人。主承保机构所占保险份额比例不得低于30%,共保体中其他承保机构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

    三、保险内容

    (一)保障对象和保险标的。威海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在本区域内的外来人口;保险标的为人身、居民住房和基本生活用品。

    (二)基本保障范围

    1.暴风、暴雨、洪涝、干旱、龙卷风、台风、风雹、雪灾、雷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低温冷冻、地震、海啸、地面突然下陷、沙尘暴、寒潮、森林草原火灾、冰雹、暴雪、雪崩、崖崩、风暴潮、巨浪、赤潮、海冰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期间发生的火灾、爆炸、触电、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燃煤)中毒这5种特定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2.自然灾害或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及室内财产损失(具体情形以年度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3.自然灾害或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基本生活用品的损毁。

    4.见义勇为、应急救援人员及其他抢险救灾人员的人身伤亡。

    5.实施政府应急救助而产生的救助费用。

    6.因灾导致受灾人员的饮水困难。

    7.发生甲类传染病、恐怖活动、拥挤踩踏伤害、野生动物伤害、精神病人伤害他人、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伤害,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时,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及支付的医疗费用。

    8.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法律费用。

    (三)动态调整机制。市应急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以3年为一个周期进行动态调整。通过对比连续3年我市经办机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与其财产险业务平均承保利润率(承保利润率为1—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适当调整保险费率。

    (四)基本保障额度

    1.以市级统算,年度保险期内自然灾害或特定意外事故累计赔付限额20000万元。

    2.自然灾害或特定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救助金限额20万元/人(包含医疗费用)。

    3.每户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及室内财产损失(具体情形以年度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合同约定为准)救助金限额11万元。

    4.每户居民基本生活用品救助金限额1000元。

    5.见义勇为、应急救援人员及其他抢险救灾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金限额28万元/人(包含医疗费用)。

    6.因灾导致饮水困难的人员饮水救助费用100元/人/月。

    7.甲类传染病、恐怖活动导致人身伤亡救助金限额7万元/人(包含医疗费用)。

    8.拥挤踩踏伤害、野生动物伤害、精神病人伤害他人、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伤害导致人身伤亡救助金限额5万元/人(包含医疗费用)。

    对于重复保险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保险期限。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

    (六)投保资金。保费以上上年度年末公安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人每年3元、每户每年3元的标准计算。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三级财政分担。其中,省、市两级负担50%,区市负担50%。

    (七)保费缴纳。市应急管理局代表各区市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及承保服务协议,会同市财政局协调各区市分别向承保保险公司缴纳保费。

    (八)综合费用率。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承保机构应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费用率不应高于20%。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根据全省统一的部署安排,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及保险机构的任务分工、工作措施。承保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完成共保体组建,做好跨保险年度之间的工作衔接,确保保障的连续性。

    (二)精心组织,加快推进。各相关市直部门要在市联席会议框架下,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配合、综合研判,做好制度建设、风险评估、数据统计分析、防灾减灾等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政策的宣传推广,引导全社会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形成广泛认知。承保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运用手机短信、明白纸、宣传海报、网络等方式主动向本行政区域内群众告知政府为其投保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包括承保机构名称、保障内容、保障额度、报案方式、理赔流程等信息,并发挥网点渠道、APP 推送和相关资源优势开展政策宣传。

    承保机构应制定自然灾害、特定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理赔响应方案,报同级应急部门备案。在灾害、特定意外事故发生后,承保机构应及时进行查勘、理算、赔付,主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积极参与灾后重建。承保机构应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培训、灾害研究、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等防灾减灾工作,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增强社会防灾减灾意识。

    (三)加强监管,规范运行。完善政府和承保机构防灾减灾救灾协作机制,指导、监督承保机构优化理赔服务。各级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承保机构的保费收入中提取费用,也不得通过提取保费的方式聘用保险经纪公司等中介机构参与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承保机构应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保险产品,严格执行报备的保险条款费率,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保险业务经营,确保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承保机构应优化理赔流程,确保应赔尽赔、合规快赔,并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严防骗保、道德风险等问题,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做好财政资金保障。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保费由省、市、区市三级财政分担,市、区市政府要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本级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资金筹集、拨付等工作。省级财政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补贴预算支出标准(试行)的通知》(鲁财金〔2021〕15号)规定给予补贴。

    (二)建立信息报送机制。主承保保险公司根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做好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每月末、季度末、年末10日内,形成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报告应包括承保、理赔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理赔数据的分析、建议等。

    (三)完善考核机制。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制定承保机构考核办法,对承保机构业务开展、政策宣传、理赔、综合费用率和防灾减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以后年度招标入围情况挂钩。建立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对出现重大理赔问题、防灾减灾工作不到位、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等行为,予以处罚并取消承保资格。

    六、补贴资金管理

    (一)资金申请和预算编制。每年6月30日前,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上年末户籍人数和户数编制下一年度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附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报送省应急厅、省财政厅。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我市的保费标准、户籍人数和户数情况、申请省级补贴情况、区市保费分担方案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资金拨付。市应急局会同市公安局统计上上年度截至12月31日各区市实际公安户籍人数和户数,据此计算本年度市级财政应当承担的补贴资金,形成分配意见于每年5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拨付市级补贴资金。

    省级补贴资金下达后,市级财政部门应以区市上上年度12月31日实际公安户籍人数和户数为计算依据,计算并将补贴资金下达各区市。各区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和上级补贴资金拨付至承保机构,不得拖欠。各区市财政部门应在预算中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对不能及时落实配套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下一年度省、市两级财政补贴。

    (三)资金绩效管理。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设立补贴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指导下级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联合向省应急厅和省财政厅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预算执行中,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对补贴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该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2019年11月19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威海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威应急发〔2019〕49号)同时废止。


    文字解读
    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