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数据申领及提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自然资发〔2022〕60号
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各区规划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数据申领及提供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数据申领及提供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申领及提供管理,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数据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法律法规,按照《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特指自然资源和规划及地理空间数据,是指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履职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和获取的,以各种形式记录,通过各种介质保存的矢量、栅格、文本、图件、图表、视频等各类数据。数据包括涉密数据和非涉密数据。
第三条 涉密数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和《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中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范围的各类数据。
第四条 国土空间技术中心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数据存储和对外提供,并配合相关科室向省厅及其他单位进行数据申领工作。数据申领流程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按照数据提供方相关规定要求,提供数据申请材料。
第五条 数据领取过程中,应由国土空间技术中心与相关业务科室分别派遣工作人员共同领取数据,数据领取过程应满足数据保密要求,领取的数据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条 使用下列涉密数据需要由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审批:
(一)威海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地形图、影像图、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等包含地理空间信息的数字化产品;
(二)威海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其它应由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各类涉密数据及数据成果。
第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申请”的原则,需要使用数据的单位,应当向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在国土空间技术中心办理手续并领取有关数据。
第八条 申请使用涉密数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的项目使用目的;
(三)申请的涉密数据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四)符合国家、省、市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九条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内部科室及单位,申请使用数据,办理流程如下:
(一)填写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使用登记表;
(二)如有涉密数据需签订涉密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安全保密责任书;
(三)在国土空间技术中心办理手续并领取有关数据。
第十条 外部单位申请使用涉密数据,应当提交如下资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使用申请表;
(二)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涉密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安全保密责任书;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六)项目批准文件、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书、委托函等可以证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七)符合保密管理要求的制度、场所、设施、条件等相关说明材料。
(八)申请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
若数据申请方申请数据包括涉密基础测绘数据,则需携带以上资料,向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许可科提交申请,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在国土空间技术中心办理手续并领取有关数据。其他数据经数据管理相关科室审核并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在国土空间技术中心办理手续并领取有关数据。
第十一条 对于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有常态化应用需求的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可每年与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数据安全保密责任书及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定期前往国土空间技术中心领取数据。
第十二条 数据提供过程需遵守保密规定,涉密数据对外提供时需添加电子水印并加密,仅被允许在指定终端上使用,原则上涉密数据应刻盘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使用数据:
(一)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成果保管制度,配备必要设施,防止泄密。数据成果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被许可使用人是数据的直接使用者,未经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不准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
(三)被许可使用人若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应监督其销毁相应涉密数据。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数据及涉密数据成果的审批程序;
(四)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在使用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数据版权的所有者;
(五)被许可使用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原受理审批的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使用申请。
第十四条 被许可使用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权收回所提供的涉密数据及相关资料,并依法追究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涉密数据使用的监管内容包括:
(一)数据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失泄密风险;
(二)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建立了数据保密管理制度,制度执行是否到位;
(三)数据存放设施和条件是否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开发的信息系统是否存在安全风险,是否有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五)是否定期对数据使用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对数据生产环境进行安全检查;
(六)数据是否提供给第三方,第三方是否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向其提供地理空间数据;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相关部门没有建立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的;
(二)利用涉密计算机网络系统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不履行保守国家秘密义务的;
(三)涉密计算机网络系统没有实行物理隔离的;
(四)擅自下载、复制涉密数据,或者带离其工作场所的;
(五)发现涉密数据已经泄密或者可能泄密,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不按规定处理或者销毁存有涉密数据的计算机硬盘和存储介质的。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使用涉密数据,应当向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报,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