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公司高管违反竞业限制被判赔10万元 【基本案情】 某电子公司的股东为某商务公司与胡某,分别持股51%与49%,胡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某商务公司以胡某同时参与某科技公司经营,损害某电子公司利益为由起诉胡某,要求胡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务公司主张胡某同时经营科技公司,有转账记录等为证,且胡某既未提供反驳证据亦未解释转款原因,再结合科技公司由胡某母亲作一人股东设立,胡某妻子任监事的事实,认定胡某存在经营与电子公司同类业务的行为。商务公司客观上不能获得科技公司的经营数据,且掌握数据的胡某未提供反驳证据,故结合商务公司提供的网络平台信息,胡某的过错程度与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胡某赔偿损失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件。一方面,本案厘定了同业竞争的判断标准,明确了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在损失难以举证证明、难于客观量化的情况下,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予以酌情支持,有效保护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对同类纠纷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2 豁免前置程序中小股东直接起诉实际控制人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股东为陈某、李某林、李某军三人,李某林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李某军任监事。陈某以李某林、李某军在经营管理公司期间挪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起诉,要求李某林、李某军向某工程公司返还资金160余万元。李某林、李某军以陈某未履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且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为由提出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程公司执行董事为李某林,监事为李某军,二人均系本案被告。陈某作为工程公司股东,在公司已不存在有关治理监督部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可以豁免前置程序,直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李某林、李某军对经营期间的多笔对外转账款项的用途、性质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并导致公司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系两人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无正当理由擅自使用公司资金,需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进行分析,认定在公司内部治理监督机制失效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可以豁免前置程序,直接代表公司对实际控制人提起赔偿诉讼,有效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3 法定代表人要求保管公司证照与章程不符被拒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由股东王某、赵某、杨某和某投资公司共同设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王某起诉请求小股东杨某及某投资公司返还公司证照。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等属于公司财产,应由公司持有、保管。某物业公司以章程及制度形式确定了印章的使用及管理,王某虽为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但其返还证照请求与物业公司内部规范不符,故不予支持。 另外,王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其他纠纷,已被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由其代为监管公司印章、证照,可能会产生损害物业公司利益的情形。 【典型意义】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的意志,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印章、证照、财物财册等经营管理文件由谁保管时,应推定由法定代表人保管。但在公司章程对上述文件的管理有明确约定及管理制度,特别是在法定代表人占有或监管公司公章、证照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不宜再由其保管。 案例4 主要投资人违约致歇业合作协议被解除 【基本案情】 某合作社于2014年经核准设立,为法人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后股权多次发生变动。2018年中,各成员签订协议,约定共同投资经营合作社,并约定投资以后禁止投资人再发展与本合作社有竞争的业务。 同年7月,某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并作出决议,梁权某为大股东。该合作社主营农产品生鲜供应,同年年底停业并产生纠纷。 陈某敏、李某峰、陈某超以梁权某、陈某云存在竞业行为为由,起诉请求解除合作协议并支付违约金、退回投资款。 法院经审理,认定梁权某等违反了各方竞业禁止的约定,且相关违约行为致合作社歇业,合作协议应予解除,合作社赖以存续的基础已消灭,应予解散。在合作社未作清算的情况下,陈某敏等提出的损失赔偿主张无理。 【典型意义】 企业法人的团体属性决定了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重要性。但实践中,控股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公司解散案件中,由于未达表决比例,中小股东往往只能依据《公司法》提出诉请。此时如何正确理解、适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这一法定条件尤为关键。本案以大股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致法人陷入僵局为切入点,为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以外寻求解散的公司提供了路径。 案例5 期货居间人代客理财因资金亏损被诉 【基本案情】 2017年,杨某接受委托成为某期货公司的期货居间人。同年,梁某经杨某介绍向某期货公司申请开设交易账户,投入30万元,并将账户交由杨某操作,不料亏损了13万余元。梁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某期货公司、杨某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杨某的代客理财行为违背了期货居间人的行为守则,对资金亏损有一定过错;而梁某在被告知居间人不得接受客户委托理财的情况下,仍同意由杨某代其理财,也有一定过错。法院最终认定由杨某对梁某的资金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法院通过合理界定期货居间人的过错责任,维护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推动居间人严格遵守职业操守,警示期货投资人在投资过程要认识市场风险、审慎作出投资决策方面也有一定积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