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评估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破产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实施方案》,结合破产案件特点和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内容和方法
第一条 办案效率(25分)
1.结案率(5分):结案数/(旧存数+新收数),最高一名得满分,其他依次按比例计算,无结案的不得分。
2.平均办案天数(10分):审理天数/结案数,平均办案天数最少一名得满分,其他依次按比例计算,无结案的不得分。
3.长期未结案件清理(10分):存有长期未结案的,三年以上的每件扣2分,存有十年以上案件的本项不得分。评价期新产生长期未结案的,每件扣3分。没有长期未结案的,该项赋满分。
第二条 办案质量(25分)
1.破产审判各环节工作规程适用情况(5分):及时裁决法定事项和重大争议事项,妥善办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该指标最优得满分,其他法院从高到低分别得4-1分,最差的不得分。
2.资产处置效率及价值(5分):能够指导管理人优先利用网络拍卖,综合运用拍卖、变卖、实物分配、债权分配等多种财产处置方式,及时、高效、便捷、透明处置资产,提高破产财产变价率的,视效果予以赋分。
3.破产重整、和解案件成功数(5分):重整计划、和解协议通过并被裁定批准的,每件赋1分;重整计划、和解协议顺利执行完毕的,每件赋1分,最高不得超过5分。
4.信访案件数量(10分):案件引发来信来访的,市级每件扣1-2分,赴省进京访的每件扣5分,扣完为止。
第三条 创新工作(25分)
1.制定与破产审判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适用创新性工作方法情况(5分):根据创新程度每项赋1-5分。
2.运用府院联动机制,适用简易审程序、预重整等程序审理案件情况(10分):运用府院联动机制解决破产难题的每件赋1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每件赋2分,适用预重整案件审结的每件赋5分。本项最高不超过10分。
3.适用破产案件援助基金(5分):建立破产案件援助基金制度并积极使用,着力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的问题,确保困境企业及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有效救治和有序退出。建立破产案件援助基金制度的得2分;每使用1次得1分,最高不超过3分。
4.深化破产审判数字化改革(5分):积极使用破产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平台,实现破产事项全流程线上办理,推进网上债权人会议、网络询价、网络司法拍卖、线上流动资金监管,积极适用线上推介财产处置方法。制定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创新线上推介破产财产处置方法等相关规定,保障程序的公开、公正、高效。视效果分别予以赋分。
第四条 审判管理工作(7分)
1.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情况(2分):破产审判庭或破产审判合议庭设立情况,破产审判队伍人员结构、能力素质以及队伍稳定性情况,有专职破产法官,实行破产审判单独绩效考核情况。
2.配合上级法院工作情况(2分):按照上级法院要求,积极开展对破产审判工作数据统计、运行态势分析,及时调度破产案件审理进度。
3.管理人选任工作规范化(2分): 能够认真执行省法院及中院关于管理人选任的工作要求,公平、公正、高效地选任符合破产案件实际需求的管理人。对管理人进行上年度个案履职情况综合评定的,得1分;未开展评定的,不得分。创新管理人选任方式的,每件得1分。
4.司法能力培养(1分):对从事破产审判人员进行专业学习培训,参加上级法院、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座谈研讨会等,视情况分别予以赋分。
第五条 调研成果(10分)
1.完成上级法院部署的破产调研任务情况:对统一部署的调研任务根据完成的质量、时限情况赋1-3分;完成的其他调研任务,赋1-2分。
2.撰写的破产审判方面的调研报告、论文被相关单位、报刊杂志采用或获奖情况: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每篇分别赋5-1分。
3.在中院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案例评选活动中获奖的破产案件典型案例情况:根据获奖级别每篇赋3-1分。
4.在中院及以上单位组织的评选活动中获奖的破产案件裁判文书(含破产衍生案件)情况:根据获奖级别每篇赋3-1分。
5.就破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府院联动机制等方面向党委政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每份赋1分。
以上各单项不设分值上限,但综合得分不超过10分。
第六条 宣传工作(5分)
被各级媒体(含自媒体)采用的关于破产审判工作的报道,根据发表媒体的级别、性质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每篇分别赋5-1分。同一报道在不同媒体多次发表的,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
第七条 管理人评价(3分)
评价期内在威海辖区法院办理破产案件(包括未结、已结案件)的管理人对其办理案件所属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赋分评价。主要包括破产审判工作质量,包括破产案件和衍生诉讼的审判业务水平、破产管理机制、府院联动的力度、对管理人工作的支持等方面。根据管理人评价打分情况,得3-1分,最低的不得分。该评价结果由威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收集。
二、评估机构和程序
第八条 以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考核评价期。
第九条评价期结束后,先由基层法院自评,然后向中院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中院评估机构为民四庭、技术室。
三、附 则
第十一条评估结果在全市法院通报,并作为中院对各基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工作的评分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