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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_能源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2-08-01
    • 公开发布日期:2022-08-01
    • 发文字号:威自然资发〔2022〕48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水务局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威海市行政
    • 开始实施时间:2022-08-0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水务局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威海市林业局

    威海市国家安全局

    威海市气象局

    国网山东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

    关于威海市社会投资类项目实施“用地清单制”的通知(试行)

    威自然资发〔2022〕48号

     

    各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直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十大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22年工作要点》(鲁建审改字〔2022〕5号)等文件要求,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提高项目建设效率,现结合我市实际,针对社会投资类项目实施“用地清单制”。

    一、工作目标

    本《通知》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领域社会投资类项目实施“用地清单制”。具体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前完成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气候可行性论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占用林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国家安全等现状普查,形成“用地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并依法依规将相关费用纳入土地出让成本。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得擅自增加清单以外的要求。

    二、工作内容

    (一)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针对拟出让地块范围内是否需要开展上述工作于3个工作日内函复;如需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于30日内组织开展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函复。(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针对拟出让地块范围内是否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于3个工作日内函复;如需要开展,于75日内组织开展评价评审,并出具管理意见和管控要求。(责任单位:应急管理部门)

    (三)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估。针对拟出让地块范围内是否需要开展水土保持评估工作于5日之内函复;如需要开展,于30日内出具结果意见或管控要求。针对拟出让地块范围内是否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估工作于5日之内函复;如需要开展,于60日内组织开展评估评审,并出具管理意见和管控要求。(责任单位:水务部门)

    (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针对拟供应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责任单位: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气候可行性论证。针对拟出让地块范围内是否需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于3个工作日内函复;如需要开展,于90日内组织开展评估评审,并出具管理意见和管控要求。(责任单位:气象部门)

    (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评估。针对拟出让地块范围内是否需要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评估于3个工作日内函复(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部门);如需要开展,于90日内组织开展评估评审,并出具管理意见和管控要求。(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地下管线(水电气暖)等普查,及出具房地产用地建设条件意见。针对拟出让地块范围内上述工作开展现状普查,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电力线路、管廊有关保护措施及管理要求,其他普查情况于15日内出具有关保护措施及管理要求。涉及房地产用地的,于15日内提供房地产用地建设条件意见。(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水务部门、国网威海供电公司等按责任分工负责)

    (八)人防工程普查。针对拟出让地块范围内人防工程开展现状普查,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保护措施及管理要求。(责任单位: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九)涉林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情况。拟出让地块范围内涉林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部门意见。(责任单位:林业部门)

    (十)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拟出让地块范围内是否存在国家安全风险隐患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管理意见和管控要求。(责任单位:市国家安全局)

    三、工作流程

    (一)拟出让地块取得规划条件后,由各区市自然资源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住建部门将规划条件发送至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需在各自承诺时限内出具是否需要开展评估评价的意见,以及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评估评审事项,并出具管理意见和管控要求后进行反馈。

    (三)各区市自然资源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住建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收集汇总拟供应地块全部评估和普查意见,形成“总清单”作为供应方案的要件,在土地供应后一并交付用地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该项改革任务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全面推动工作落地见效。

    (二)加强指导培训。为进一步提高工作开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市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承担事项的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三)建立专人联络机制。为更好地推进工作开展,建立联络机制,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区市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信息收发、问题反馈和跟踪落实。

    五、附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附件:1.威海市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一览表

              2.威海市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XXX宗地管理意见(要求)一览表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水务局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威海市林业局

    威海市国家安全局

    威海市气象局

    国网山东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

    2022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