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
威医保发〔2022〕2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
为贯彻落实好《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1号)要求,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稳住就业,保障基本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缓缴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范围
本次阶段性缓缴政策适用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名单由市医保、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二、缓缴期限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缓缴费款所属期为7月至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完成属期7月份医保费缴纳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费款所属期为8月至10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正处于职工医保中断缴费状态的中小微企业,补齐2022年6月及以前中断缴费后可享受缓缴政策。
缓缴费款所属期为7月至9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企业,应于2022年10月底前按规定补齐缓缴的费款,未按时补齐缓缴费款的,自10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缓缴费款所属期8月至10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企业,应于2022年11月底前按规定补齐缓缴的费款,未按时补齐缓缴费款的,自11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
三、缓缴期间医保待遇
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期间,其参保职工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保职工生育的,按规定享受孕期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
未按规定按时补缴缓缴费款的中小微企业,视为自规定应补缴月份起中断缴费,自规定应补缴月份的次月起暂停其所属参保职工的医保待遇,中小微企业按规定补齐欠费后,自补齐的次月起恢复其所属职工的医保待遇。同时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未按时补缴缓缴费款计入医保信用监管,并按规定将失信信息推送至市级公共信用平台。
四、全面优化缓缴经办服务
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的缓缴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名单确定后,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增加缓缴标志。名单范围内的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通过医保部门网上经办服务系统或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直接确认是否享受缓缴;系统无缓缴标志的企业,如符合缓缴条件,可携带承诺书(详见附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缓缴企业名单,医保经办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8月底前新开办且参保登记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有按月正常缴费需求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取消缓缴,取消后将无法再次申请缓缴。
五、其他事项
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账户(含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正常计入。参保人员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六、工作要求
各区市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和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强化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做好政策宣传,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按照部门职责,及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免申即享”经办要求,优化工作流程,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同时各区市要加强统计监测与信息上报工作,各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将缓缴信息按月汇总,按时上报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联系人:陈亚运,联系电话:5865889)。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