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规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索引号: 113710000043592137/2022-03248 发布单位: 威海市教育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2-07-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教育局
时间: 07:56
点击次数:


一、起草背景

2019年4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进一步提升了各级政府机关的信息公开服务水平,更好的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但除了政府机关之外,许多公共企事业单位也制作或获取了很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比如教育领域的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就业、教学管理等方面都制作或获取了大量信息,这些信息的公开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公平。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号)山东省教育厅2021年12月31日印发《山东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教育工作透明度,促进教育公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等依法获取我省中等及以下学校信息,我研究制定了该办法。

二、决策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

三、出台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教育工作透明度,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制定《威海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四、重要举措

此《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工作机制、公开范围、程序与要求、考核与监督、附则等六章四十二条。

在第一章总则中,阐述了《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依据,明确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学校信息的种类、信息公开的定义。规定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市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各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属学校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在第二章工作机制中,规定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分管负责人、指定工作联络员,并明确各自职责。

在第三章公开范围中,规定学校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同时应当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开咨询。明确学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的信息以及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规定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在第四章程序与要求中,明确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途径及公开期限。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咨询人)向学校提出信息公开咨询时,咨询人采用的咨询方式、需提供的信息,学校答复的期限、不同情形下的答复口径、反馈信息的具体形式。规定学校向咨询人提供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咨询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困难的,学校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在第五章考核与监督中,规定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考核内容,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每年1月底前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明确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含的内容。规定部门、单位或个人存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捏造事实、违反规定收取费用、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应责令部门、单位或个人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咨询人认为学校未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履行接受信息公开咨询义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明确咨询人的申诉形式,学校主管部门针对不同形式下的处理决定及处理期限。

第六章附则中,明确了《实施细则》的生效和终止期限。

五、关键词解释

1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详见《威海市普通中小学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和《威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主动公开基本目录》。除上述信息外,《实施细则》还鼓励学校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不断积极扩展主动公开范围,除《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主动公开更多与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等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

2学校向咨询人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由学校研究确定,掌握的原则一是便民,二是成本学校能够承受,三是不能危及信息载体安全。比如咨询人要求提供纸质文档,在信息数量不多,复印、打印成本学校能够承受的情况下,建议尽量满足咨询人的要求;又如咨询人咨询的信息数量较多,复印、打印成本学校无法承受,存在电子文档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咨询人,只有纸质文档的,可以让咨询人前来查阅、抄录或拍照;再如信息载体比较珍贵,复印可能损坏信息载体,也可以让咨询人前来查阅、抄录或拍照。

3.学校收到书面信息公开咨询后处理方式:首先,学校要研究咨询人的表述是否明确,表述不明确的,学校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于收到书面咨询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咨询人联系,进一步了解咨询人的确切诉求,一次性指导其作出书面补正。第二,学校要研究咨询人的诉求实质上是否是要求获得《实施细则》第条规定的信息。如果咨询人实质上是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咨询人应当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如果咨询人要求获得的信息不是《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相关信息,例如学校的房产信息,学校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信息等,告知咨询人不作为信息公开咨询处理,能够确定其他处理渠道的,应当告知咨询人。第三,学校应当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向咨询人做出书面答复。

六、政策解读人

市教育局办公室高学宏,0631-5819831

七、其他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