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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71000774180092W/2022-02079 发布单位: 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内容分类: 证明事项 成文日期: 2022-05-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

时间: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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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

单位: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填报时间:2022.5.16

序号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索要

部门

开具

部门

办理指南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备注

1

无犯罪记录证明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第七条(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以下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5.《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十六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典当企业设立申请,把握以下监管要求:(一)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二)严格审核法人股东是否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法人股东应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若干家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三)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四)出资人应出具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他人资金入股。(五)优先发展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法人企业设立典当企业。(六)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6.《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7.《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2号)二、(二十二):“优化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将省商务厅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安机关

携带法定身份证明或委托公证、被委托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1.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备案

2.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变更事项)

2

信用报告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第七条(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以下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5.《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第二十条 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6.《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十六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典当企业设立申请,把握以下监管要求:(一)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二)严格审核法人股东是否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法人股东应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若干家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三)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四)出资人应出具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他人资金入股。(五)优先发展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法人企业设立典当企业。(六)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7.《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2号)二、(二十二):“优化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将省商务厅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人民银行

在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或通过互联网端查询打印信用报告

1.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备案

2.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变更事项)

3

审计报告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以下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5.《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6.《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2号)二、(二十二):“优化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将省商务厅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会计师事务所

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提供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1.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备案

2.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变更事项)

4

验资报告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 30 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2.《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3.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和设立审核要点》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设立和变更申请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内容包括: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银行账户明细等。”“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6.《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以下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8.《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条 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9.《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2号)二、(二十二):“优化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将省商务厅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会计师事务所

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提供验资报告

1.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备案

2.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变更事项)

5

完税证明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2.《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 30 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令2010年第3号)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6.《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以下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8.《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第二十条 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9.《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十六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典当企业设立申请,把握以下监管要求:(一)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二)严格审核法人股东是否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法人股东应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若干家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三)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四)出资人应出具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他人资金入股。(五)优先发展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法人企业设立典当企业。(六)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10.《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2号)二、(二十二):“优化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将省商务厅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税务部门

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税款缴纳记录

1.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备案

2.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变更事项)

6

银行

流水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2.《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 30 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令2010年第3号)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6.《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以下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8.《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条 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9.《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2号)二、(二十二):“优化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将省商务厅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银行业金融机构

通过银行网点提供银行流水

1.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备案

2.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变更事项)

7

营业场所证明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以下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4.《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不动产登记部门或产权方

房产证复印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出具购房合同及全额购房款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手印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变更事项)

8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以下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4.《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5.《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2号)二、(二十二):“优化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将省商务厅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通过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打印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变更事项)

9

出资能力证明或收入证明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以下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4.《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条 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5.《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2号)二、(二十二):“优化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将省商务厅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会计师事务所或自然人股东所在单位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变更事项)

10

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以下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4.《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5.《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2号)二、(二十二):“优化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将省商务厅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所在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县级公安机关

经所在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县级公安机关出具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变更事项)

11

经营场所安全防范

设施规划的初审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有公司住所。”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公司住所。”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以下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5.《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第十条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6.《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安机关

经典当行注册地公安机关出具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变更事项)

12

消防设施合格

证明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 30 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2.《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3.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和设立审核要点》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设立和变更申请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固定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包括: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应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市或县(市、区)监管部门现场查验报告。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消防部门

需固定营业场所所在地的消防部门出具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