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专题专栏 > 威海营商行 > 劳动力市场监管 > 工作动态

威海营商行|【以案说法】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文章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2-04-28 10:18
点击次数:

要点提示

职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黄某2018年8月5日被某单位招用,8月6日单位告知黄某签订劳动合同,但黄某表示不想签订。8月30日单位书面通知黄某必须于9月1日前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将终止劳动关系,但黄某仍然拒绝签订。9月3日单位书面通知黄某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了其工作期间的工资。9月6日黄某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经过立案调查,认为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对黄某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黄某拒绝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终止与黄某劳动关系,只需要支付其工资,不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