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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66XK/2022-01481 发布单位: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2-04-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时间: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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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做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相继出台了《“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沿海各地政府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我市是全国闻名的海洋大市,渔港、渔船、渔民多,尤其今年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我市的伏季休渔管理任务尤为艰巨。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捕捞、运输、加工、销售等多个环节,需要各区市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全市休渔管理秩序持续稳定。

二、决策依据

依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2〕12号),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的内容和国家、省基本保持一致,没有做过多扩展和延伸。

第一部分强调了做好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是践行“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农业工作理念的重要体现,是根据渔业发展实际,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各部门之间应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伏季休渔秩序稳定。

第二部分明确了我市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我市海洋休渔有关规定基本与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保持一致。主要有以下十点规定:(一)休渔海域、休渔作业类型、休渔时间;(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三)专项捕捞相关规定;(四)钓具渔船休渔规定;(五)船籍港休渔规定;(六)渔船船位监测管理规定;(七)养殖区渔船管理;(八)禁用渔具禁止性规定;(九)休渔期内对渔需物资、非法渔获物的禁止性规定;(十)对科考、调研等租用渔船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部分强化了伏季休渔的支持保障。围绕着政策宣传、执法保障、渔民服务、渔业资源修复、渔业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访举报和社会监督等方面,对各级各部门提出了要求。

第四部分明确了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围绕着提高全链条闭环式管理质效,明确了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对智慧化管控、港口码头管控、船舶修造企业、渔获物交易环节、重点人员、海上巡查、重点案件侦办等7个重要环节进行了部署。

第五部分强调了海上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严防疫情“海上输入”,利用科技手段,强化渔船相关疫情预防监测,同时强化休渔期间渔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强化渔船安全宣传教育,督促落实渔船包保责任制。开展“商渔共治”联合执法,定期组织渔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全面提高渔船安全应急防范水平。

四、政策解读人

联系人:刘帅

联系电话:0631-5235359;1531827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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