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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营商行|【妇女节特辑】女职工就业平等权利不容侵犯!

文章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2-03-02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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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繁如花,盛放新时代。在这个春暖花开的时节,我们即将迎来第112个“三八”国际妇女节。为进一步深化妇女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妇女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即日起,为广大女性普及法律常识。

1.国家在女职工就业权利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户籍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2.用人单位在组织招聘、录用、体检时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各类用人单位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用人单位可以招用女童吗?

答:国家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