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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MB2856435T/2022-05579 发布单位: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分类: 执法主体清单 成文日期: 2022-12-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威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时间: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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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术晓

地址:威海市海滨南路49号

受委托单位:威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温明智

地址:威海市高技区初村镇山海路西、石岭路南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威海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威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由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的部分行政检查职责委托给威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行使。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对明确由市级行使的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的抽样检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抽样检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检查行使行政检查权(事项编码:3700000631079、3700000672006、3700000672005)。

(二)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在行政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具体权力事项见附件《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三、委托执法责任承担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行政检查违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司法部门和委托单位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22年11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