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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10J-DSJ/2022-06767 发布单位: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内容分类: 政策评价 成文日期: 2022-1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关于《威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

时间: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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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市的职工基本医保制度,更好保障职工的医疗需求,我市于2021年12月印发了《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威政发〔2021〕9号,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市已运行了10余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对《规定》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强化实施的对策建议。

一、《规定》总体实施平稳,改革效果显著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结构进一步优化。将企业生育保险费率恢复为1%,机关事业单位同步上调至0.7%,同时将职工医保费率由8%降为7.5%,在不增加用人单位负担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结构,解决了生育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体费率结构失衡的问题。

(二)参保职工享受医保待遇条件进一步放宽。首次参保人员的待遇等待期,由原规定的3个月调整为自实际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职工3个月内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并补齐欠费的,由原来的不享受待遇调整为享受医保待遇。居民医保改参职工医保时,职工医保待遇由原规定的3个月后享受调整为自次月起享受,期间的居民医保待遇享受至其参加职工基本医保之月底等,进一步放宽了职工享受待遇的限制。

(三)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政策进一步完善。根据省统一规定和我市实际,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政策调整为:参保职工的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由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不再要求连续缴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我省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为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保障职工切身利益,不产生社会波动,在2025年底省里规定的政策统一期之前,实行新旧政策并行,由参保职工自愿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政策,解决了缴费年限计算这一群众反映强烈的政策痛点。

(四)参保职工缴费和补缴政策进一步优化。一是对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保费,由原规定的每年度一次性缴纳,调整为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按月缴费。二是对职工退休时医保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既可以一次性补缴,也可以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逐年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三是调低职工医保费的补缴基数。自2022年起,职工补缴及继续缴费的,统一先固定以2021年执行的平均缴费为基数,今后不随着每年平均缴费基数增长,待以后某个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增长到高于固定基数时,再统一按每年最低缴费基数执行。通过多种缴费补缴举措,有力的减轻了参保职工的缴费负担。

二、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医保基金运行压力较大。医保基金积累速度缓慢与支出刚性需求不断提高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受经济大环境影响,医保扩面空间收缩,基金收入增速放缓;而在支出方面,随着医保待遇的逐步提升、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三孩生育政策的放开等因素影响,医保基金支出将呈现上升趋势,保持基金收支平衡的压力相当艰巨。

三、下一步强化实施的措施

(一)始终坚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在省级部署下扎实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缩小区域间医疗保障差距,促进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增强社会公平,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推进实现共同富裕。

(二)持续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组织落实国家、省各批次药品、耗材集采结果落地,持续减轻群众就医购药负担;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理顺不合理比价关系,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持续巩固DRG付费改革成效,健全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

(三)持续提升医保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医保工作点建设,打造医保15分钟服务圈;推动更多医保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和“网办掌办”,最大程度便利群众;拓宽丰富“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医保电子凭证应用服务场景,不断提升医保信息化服务水平,加快推行“一条短信工作法”,让群众办事更省心、更便捷。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