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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营商行|文登法院“四书”揭秘之《典型案例指导书》(二)

文章来源:威海市中级法院
时间: 2022-12-16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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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实现涉企矛盾纠纷关口前移、源头预防,文登法院结合工作实际,编纂“四书”“五经”企业健体解纷手册。今天为大家带来“四书”其二《典型案例指导书》,让我们一起来看案例……

股东知情权保护与公司

商业秘密保护的利益平衡

裁判要旨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股东自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甲与乙共同出资发起成立丙公司,因被告丙公司内部股东不合,乙伪造股东会会议决议,限制原告甲行使股东权利,后原告甲通过诉讼,经法院判决确认了原告股东身份。为了更好地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行使股东知情权,原告甲曾向被告丙公司发函申请查账未果,遂诉至法院。而被告丙公司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竞争关系,不应当提供资料。

裁判结果

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了原告甲在丙公司的股东资格,原告甲现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询、复制被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是,查阅权和信息获取权的行使并非是绝对的,依法应当受到限制,即不得侵犯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被告公司的会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中,必然会涉及被告以往中介、房地产营销等业务的销售渠道、客户群、销售价格等商业秘密,原告甲自营的公司与被告公司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原告甲通过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后,势必会掌握被告的相应商业秘密,从而存在占领被告的相应市场、损害被告利益的可能,故对于被告以有理由相信原告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由拒绝向原告提供会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相应财务资料查询的辩称,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原告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包括对公账目及内部流水账目等)财务资料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法律仅赋予了股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查询会计账簿的权利,而并未赋予股东复制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故原告要求以不同方式复制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案例解读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保护股东的知情权,知悉公司的经营状况,既是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的必然前提,同时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部分。然而,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股东之间利益冲突严重,矛盾重重,导致部分股东知情权经常得不到保障。

本案审理中认为,甲具有股东资格,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合理合法,但是考虑到原告自营的公司与被告公司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原告通过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后,势必会掌握被告的相应商业秘密,从而存在占领被告的相应市场、损害被告利益的可能,因此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提供自2013年3月19日至2020年10月10日期间形成的全部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询、复制,而对于原告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包括对公账目及内部流水账目等)财务资料,以及复制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请求未予支持。

本案的审理既依法保护了原告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权利保护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也限制了原告查询、复制材料的期间及内容,避免了对手公司之间的不良竞争,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营商环境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编写人: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邓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