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违法行为地域管辖的指导意见
威自然资发〔2022〕69号
各区市自然资源局,环翠、文登规划分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
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城乡规划法》《测绘法》《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自然资源方面违法行为的管辖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土地、矿产、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管辖。其中对行政区交界处的“插花地”,由土地权属登记地所在行政区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管辖,政府明确管理范围的除外;对“飞地”,由土地地理位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管辖。
测绘违法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管辖为主,也可以由单位注册地、办公场所所在地、个人户籍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两个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主管部门管辖。管辖权有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之间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市局指定管辖。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