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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公安_安全_司法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2-11-11
    • 公开发布日期:2022-11-11
    • 发文字号:威司发〔2022〕32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司法局
    • 开始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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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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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2—2025年)》的通知

    威司发〔2022〕32号


    各区市司法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南海新区政法信访办,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威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2—2025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司法局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2—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威海市司法行政工作“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十三五”时期开创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新局面

    “十三五”期间,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通过完善制度设计、整合法律资源、强化平台建设,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在全面依法治市中的基础性、服务性、保障性作用有效发挥。

    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基本建成。实体平台建设逐步完善,热线咨询数量快速增长,网络平台服务稳步提升。“十三五”期末,全市建成市、县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9个,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73个,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2702个,实现市、县、乡、村四级实体平台全覆盖。“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升级为“7×24”小时服务,开设专家坐席接听,服务质量稳步提升。开发涵盖智能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查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办理、司法鉴定、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法、惠企政策查询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网上威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融合发展取得一定成效。

    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活力增强,法律服务质量和公信力不断提升,新时代大调解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十三五”期末,全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法律服务机构达180多家,法律服务人员1400余人,人民调解组织达3105个,人民调解员13000余人。

    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稳步提升。“七五”普法圆满收官,7家单位和16名个人获得全国、全省表彰。全市建设法治文化公园(广场、长廊、书屋)5000余个,开通《“谁执法谁普法”机关普法进行时》《法治进万家》《案件聚焦》等线上线下专栏300余个,组织普法责任主体年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6000余场次。“十三五”期间,全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年均3000余件,律师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年均1.5万余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年均1.2万余件,村(社区)法律顾问为基层组织和群众提供各类法律服务年均17.5万余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年均4.6万余件,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年均1.1万余件,仲裁机构办理仲案件年均600余件,各级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各类纠纷年均1.5万余件,调解矛盾纠纷成功率达99%。法律服务队伍为企业提供“法治体检”服务年均1.5万余次。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与决策、提出法律意见成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决策的重要程序。   

    (二)“十四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十四五”时期,是我市开创“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新局面、争当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排头兵、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更加充分、优质、便捷。同时,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体制机制还不健全,服务资源配置还不均衡,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匮乏,服务质量、效率和能力水平、信息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这些问题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法律服务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第十六次党代会精神,锚定“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遵循、总定位、总航标,加强党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围绕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治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共同富裕先行区、开创“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新局面、争当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排头兵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确保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优质、高效、便捷的专业法律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切实维护人民利益。

    ——坚持公平正义。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核心价值追求,努力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法律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厘清政府权责边界。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力可负担性和人民群众需求变化,因地制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合理配置、均衡发展、共建共享。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主体责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新格局。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增强服务总体供给能力水平。

    (三)“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布局均衡合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服务能力水平、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显著提高。城乡人民群众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得到充分满足,保障高质量发展和服务民生的能力明显增强,公共法律服务成为推进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支撑力量。

    “十四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主要指标

    序号

    指标内容

    预期值

    指标性质

    1

    县、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建成率(%)

    100

    约束性

    2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总体实现7*24小时服务(%)

    100

    约束性

    3

    法律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率(%)

    100

    约束性

    4

    乡村(社区)“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配备率(%)

    100

    预期性

    5

    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普及率(%)

    100

    预期性

    6

    全市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家)

    3

    预期性

    7

    全省一流律师事务所数量(家)

    3

    预期性

    8

    每万人拥有律师数(人)

    5

    预期性

    9

    公职律师数(人)

    350

    预期性

    10

    公司律师数(人)

    40

    预期性

    11

    全市村(社区)配备法律顾问的比例(%)

    100

    预期性

    12

    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建成率(%)

    100

    约束性

    13

    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率(%)

    100

    约束性

    14

    每十万人提供法律援助量(件)

    260

    预期性

    15

    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率(%)

    100

    预期性

    16

    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率(%)

    100

    预期性

    17

    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或法律帮助覆盖率(%)

    100

    预期性

    18

    每十万人拥有公证员数(人)

    1.5

    预期性

    19

    省级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家)

    3

    预期性

    20

    每十万人拥有司法鉴定人(人)

    3

    预期性

    21

    省级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机构覆盖率(%)

    30

    预期性

    22

    每十万人拥有仲裁员数(人)

    15

    预期性

    23

    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覆盖率(%)

    100

    约束性

    24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达标率(%)

    95

    预期性

    25

    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占人民调解员总数比例(%)

    40

    预期性

    26

    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参训率(%)

    100

    预期性

    三、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类法律服务机构的党组织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健全完善党领导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法律服务行业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水平。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行业党的建设,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将党建工作写入协会章程,遵循行业特点、规律,健全党建工作机制,突出政治功能,推进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四、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

    (三)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有效覆盖。全面建成市、县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健全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功能,推进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有效衔接,实现全科服务和转介工作标准化。推动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与司法所一体规划、一体建设、资源共享,逐步实现“站所合一”。推动在校园、军营、创业园区等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创新服务模式,打造服务品牌,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信息查询、转介引导等服务。

    (四)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平台优化升级。推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归并整合,建立完善转接机制,优化座席设置,按照统一标准提供“7×24小时”服务。拓宽“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纠纷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服务投诉等综合性服务功能。加强法律服务网建设,持续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数据对接、业务联动机制。推进统一用户认证、统一服务流程、统一受理指派、业务协同办理、服务全程监督、质效科学评价、智能大数据分析研判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向基层延伸,优化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机构查询和导航等在线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供给,加大居民小区、新农村社区等自助法律服务设备配置,打通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强化信息查询功能,提供及时、高效、权威的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查询、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数据信息查询、参照案例查询、司法行政和公共法律服务办事指引服务。完善法律服务网在线办事功能,实现“一网通办”。

    (五)推进三大平台融合发展。完善三大平台管理体制,建立有效衔接机制,推进各类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服务平台业务数据有效整合。综合考虑服务需求类型、需求提交时段、服务人员专业能力等因素优化资源配置和管理,提升服务资源整合利用效率。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工单管理系统运用,健全完善“综合受理、统筹分配、分类处理”服务流程,实现服务需求信息在三大平台和法律服务机构有效流转。坚持网络统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实现三大平台服务数据信息有效汇聚和数据分析结果充分运用,基本实现“一端发起 三台响应”的三台融合建设目标,人民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从提高法律服务的便利性出发,合理优化法律服务机构布局,均衡配置城乡法律服务资源,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深入实施“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专项活动,深化法治乡村(社区)建设,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推进实施乡村(社区)“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程,教育引导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依法有效拓展城镇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地区辐射的方式和途径,创新便民利民服务形式。

    (七)健全公共法律服务评估评价体系。贯彻落实《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工作规范》,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建设。贯彻落实以业务规范指标、服务效果指标和社会评价指标为主要内容,以基础设施、人员配备、业务开展等方面量化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为重点的科学指标体系。开展律师行业专业水平评定,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评价标准。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以群众满意度来检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成效。

    五、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

    (八)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推进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教育,深入宣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党内法规宣传力度。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分层分类开展法治教育,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强化公民法治素养实践养成。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推动各级各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建立健全公开报备、工作台账、工作会议、报告总结、评价通报等五项工作制度,将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普法宣传贯穿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实践全过程。发挥各类媒体普法优势,加强社会普法队伍建设,营造浓厚法治氛围。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建立全市法治文化建设协调推进机制,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和“法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创建,积极参与山东省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示范基地评选,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

    (九)提升律师服务质效。健全完善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体制机制。加强和规范律师调解、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不断扩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增强服务质效。进一步增强律师队伍社会责任感,实现参与公益法律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律师辩护代理行为,提高刑事辩护代理质量,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充分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代理权以及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

    (十)拓展公证服务领域。贯彻落实公证体制机制改革有关政策,完善公证机构保障机制,增强公证机构活力和创新动力。强化公证的公益性,提升民生领域公证服务供给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公证服务需求。深入开展公证利企便民服务活动,实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一次性告知制、告知承诺制。深化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完善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的程序规则。支持公证机构综合运用公证证明、保全证据、现场监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等制度特色和职能优势,不断拓展创新服务领域。增强公证工作能动性,充分发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作用。加强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发挥“两结合”管理体制效能,落实《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提高公证质量和公信力。

    (十一)推进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诚信等级评价体系。优化司法鉴定机构发展布局,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建设。实施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能力提升工程,创建通过国家级、省级资质认定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升我市司法鉴定资质认定水平。加强司法鉴定质量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推动司法鉴定行业转型升级,有序扩展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逐步形成覆盖传统领域、拓展新型领域、保障公益服务的发展格局,不断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加快司法鉴定信息化建设,完善涉及司法鉴定数据的共建、共享、共用机制,推行鉴定意见书赋码管理,推动信息互联互通。

    (十二)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水平。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有效履行国家责任。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强化质量监管,完善配套制度,提高法律援助标准化便民服务工作水平。拓宽服务渠道,降低援助门槛,推行诚信承诺告知制度,做好重点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健全值班律师准入退出、服务质量考核评估、购买服务等配套制度,统筹实际需求和服务资源,落实相关保障措施。深入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加强与公检法办案机关沟通,完善通知辩护案件指派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值班律师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十三)创新新时代调解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在市县乡三级建立综合性、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相关工作机制。加强调解协会建设,拓展协会职能作用。深化智慧调解系统应用。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素质,吸收更多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和社会人士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推行“四平四说”调解工作法,强化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主力军作用,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实《威海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办法》,指导群团组织、相关领域社会组织开展民商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拓展金融消费、物业服务、知识产权等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十四)提高仲裁公信力。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改进仲裁员选聘和管理,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加强仲裁秘书的业务能力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推动仲裁服务能力、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推动仲裁服务向基层延伸,积极参与乡村、街道、社区的基层社会治理,帮助群众依法解决日常生产生活中涉及财产权益的各类民事纠纷。服务国家开放和重大发展战略,提升涉外仲裁服务水平,加强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支持仲裁机构做好涉外、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各类纠纷仲裁工作,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仲裁服务。

    (十五)加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推动村(社区)法律顾问提档升级,实现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完善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标准,拓展服务领域,明确服务流程,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完善监督考核、满意度测评、补助发放、投诉处理等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推广在线服务、预约服务、团队服务等新型服务模式。选树先进典型,推广有益经验,加大宣传表彰力度,提升村(社区)法律顾问社会知晓率。

    (十六)推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贯彻落实。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围绕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扎实做好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增加法治人才优质增量供给。推动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贯彻落实,推动落实有关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同堂培训制度,促进法律职业人员形成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六、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十七)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鼓励支持律师为银行、证券、保险、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等市场经济专业领域提供法律服务。推进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常态化,健全服务企业“十百千”工程长效机制,增强“法律进企业”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不断深化公证在服务金融、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实践。发挥仲裁制度的中立性、保密性、专业性等优势,着力化解市场经济和涉外经贸领域的民商事纠纷。加强仲裁、调解等法律及社会服务资源统筹,探索打造商事争议解决平台,加强企业和商会调解工作。

    (十八)主动服务发展大局。围绕“一带一路”、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和国际化城市战略、海洋强市战略及重点产业园区、重大建设项目,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强化要素融通,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便利共享、高端法律服务有效提供。稳妥推进法律服务机构“走出去”,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境外的合法权益。统筹优质法律服务资源,探索建立集法律服务、法治理论研究、合作交流、法治文化教育培训、智慧法务、涉外法务等功能于一体的法治创新聚集区,满足经济高质量发展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十九)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健全完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山东省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建立科学的选聘和工作保障制度,规范法律顾问职责、工作标准和服务费用。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认真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要求,明确公职律师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督促指导党政机关抓紧配备公职律师,尽快实现公职律师全覆盖。指导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论证,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二十)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深入推进律师调解工作,加强律师调解室建设,健全诉调衔接机制,利用信息平台强化在线调解,完善司法确认程序,不断拓展业务领域。鼓励支持律师参与检察听证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促进案件依法公正处理。认真落实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引导当事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对于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优势。推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所“两所共建”,实现党建联合、人员融合、业务结合、优势互补,增强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后劲。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镇(街道)、村(社区)担任法律顾问,围绕乡村振兴和基层群众法治需求提供法律服务。创新“村(社区)法律顾问+专职人民调解员”模式,将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选聘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协助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法律咨询等工作。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探索建立完善调解、仲裁、公证等衔接联动模式。强化司法所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贯彻落实《山东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健全完善司法所组织机构,充实工作力量,优化队伍结构。强化司法所工作职能,提高司法所协调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能力,发挥司法所指导和参与化解矛盾纠纷、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功能,统筹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指引。

    (二十一)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加强涉外法治教育引导。推进对外法治宣传,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法律制度的理解、掌握和运用,推进有关外国企业和公民遵守我国法律规定。加强对在华外国人的法律政策宣传,引导在华外国人自觉遵守我国法律,通过提供多语种咨询服务等途径,引导在华外国人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维护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加强合规管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域外法律服务查明质效,推进社会机构参与共建世界主要国家法律法规库。加快推进从传统法律服务业向现代法律服务业的转型升级,培育国际一流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法律人才。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机构,重点培育和宣传推介一批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引进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代表机构。建设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支持律师申报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组建涉外律师专家库,加强宣传和推介。支持符合条件的律师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特别是在“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城市以及与我市经贸关系密切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七、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保障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公共服务规划,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完善顶层设计,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制度、实施重大项目,推动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十三)加强经费保障。推动建立与群众需求、经济发展、地方财力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项经费保障。推动将符合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适时按程序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统筹利用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范围和规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十四)加强人才保障。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坚持分类施训、分级施训、按需施训,完善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业务素质建设,健全执业行为规范,完善惩戒工作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促进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优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结构,大力发展律师、公证员、仲裁员数量,适应需要发展司法鉴定人队伍,结合实际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增加有专业背景的人民调解员数量。加快发展专业化、精细化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加快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和涉外律师领军人才。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服务志愿者相关政策措施,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

    (二十五)加强科技保障。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应用技术研发与推广,推动“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着力打造“智慧法律服务”。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应用分析,开展法律服务需求、发展趋势预测及热点分析,推动高频和急用服务事项办理。以三台融合为基础,不断丰富互联网法律服务的载体和形式,加大法律服务机器人、互联网无人律所、法律服务一体机等终端设备的部署应用力度,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公证、司法鉴定等业务办理、执业监管信息系统,推动实现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案件“一案一码”,实现业务办理信息化、流程化、标准化和执业监管动态化、精准化。建立法律服务数据共享体系,主动融入各级政务信息资源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人口、法人、电子证照等信息数据共享交换,打破部门信息壁垒,减少申请人提交各类证明材料,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全流程线上办理。

    (二十六)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公益基金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支持法律科技企业研发实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完善法律服务志愿者相关政策措施,支持慈善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事业。

    (二十七)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支持专家学者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加强舆论引导,创新宣传方式,综合运用各种媒体和主题活动、创建活动等形式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宣传,广泛宣传公共法律服务先进模范和典型事例,在全社会树立公共法律服务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