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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财工〔2022〕11号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威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确保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级预算单位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市属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四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市财政局,纳入市级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归口管理的市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代市政府持股的单位负责收取代持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派发股利、股息,按时上交市财政国库。
第二章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利润收入。在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市属企业要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上交比例计算申报,并附送相关财务报表。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10个工作日内,代市政府持股的单位要根据分配决议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归口管理的市级预算单位、代市政府持股的单位要根据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申报,并附送相关资料。
(四)清算收入。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要在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申报,并附送相关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在收益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申报,并附送相关核定资料。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25%。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有独资企业应按《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先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按照规定调整后的利润作为本年度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基数。
第八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将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国有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
第十条 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有关规定上交。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由于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按规定据实申报的同时,向市财政局、归口管理的市级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预算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级预算单位收到所监管市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属企业上报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和市级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市级预算单位收到市财政局的复核意见5个工作日内向所监管市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利润收入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全部上交市财政国库;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应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全部上交市财政国库。
第十四条 对市属企业未按期上交或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市级预算单位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十五条 对隐瞒、截留、不交或少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利润收入)申报表
2.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股息、股利收入)申报表
3.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清算收入)申报表
附件1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利润收入)申报表
附件2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股息、股利收入)申报表
附件3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附件4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清算收入)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