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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MB2856435T/2022-04989 发布单位: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成文日期: 2022-10-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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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期国家级和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4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荣成市俚岛镇天天鲜果蔬店销售的香蕉,腈本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荣成市崖头龙福果蔬商店销售的娃娃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清华园店销售的刺黄瓜,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环翠区隆蔬盛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豇豆,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 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该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成市俚岛镇天天鲜果蔬店销售的香蕉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9月9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荣成市俚岛镇天天鲜果蔬店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荣成市俚岛镇天天鲜果蔬店于2022年8月12日购进了香蕉14.5kg,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荣成市俚岛镇天天鲜果蔬店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留存了进货单据,可以提供快速检测合格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能如实说明该批次香蕉的进货来源且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荣成市俚岛镇天天鲜果蔬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二、荣成市崖头龙福果蔬商店销售的娃娃菜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9月9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荣成市崖头龙福果蔬商店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荣成市崖头龙福果蔬商店于2022年8月11日购进娃娃菜共6包,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荣成市崖头龙福果蔬商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案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已将该案移送威海市公安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荣成市崖头龙福果蔬商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三、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清华园店销售的刺黄瓜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9月7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清华园店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清华园店于2022年8月11日购进了刺黄瓜10kg,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清华园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案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已将该案移送威海市公安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清华园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四、环翠区隆蔬盛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豇豆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8月10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环翠区隆蔬盛蔬菜批发店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环翠区隆蔬盛蔬菜批发店于2022年7月7日购进了豇豆89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四)处置情况

环翠区隆蔬盛蔬菜批发店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查验了供货者的身份证明,留存了进货单据,可以提供快速检测合格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能如实说明该批次豇豆的进货来源且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五)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环翠区隆蔬盛蔬菜批发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