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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MB2856435T/2022-04658 发布单位: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成文日期: 2022-10-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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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期网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1批次食品不合格。荣成市成山镇爱意浓商店销售的无花果果脯(生产日期为2022-07-01),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8月15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荣成市成山镇爱意浓商店送达《检验报告》。经调查,荣成市成山镇爱意浓商店于2022年7月5日从龙口市龙港鹏飞美食经销部购进了无花果果脯2箱(规格:10斤/箱、生产日期为2022-07-01),销售给抽样人员15斤,送人1斤,剩余产品已下架销毁,没有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的无花果果脯。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荣成市成山镇爱意浓商店经营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标签虚假标注配料、生产者信息的无花果果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的无花果果脯同时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标签含虚假内容两个违法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故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罚款。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违法所得数额少,暂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7.6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087.6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荣成市成山镇爱意浓商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