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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918E/2022-00229 发布单位: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分类: 其他事项清单 成文日期: 2022-01-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执法检查计划

时间: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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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威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及《关于报送2021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和2022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2022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一、劳动监察领域

(一)检查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以及年度检查等方式。

(二)检查对象

威海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含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三)检查内容

1.检查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检查工作计划:

(1)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由各级人社部门组织开展,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每年一月至六月底。

检查内容:审查用人单位上年度劳动用工涉及的所有书面材料,及时发现及纠正存在的违法行为,掌握劳动用工动态,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法依规对企业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双随机抽查比例:5%

双随机抽查范围:各区市参保在营企业剔除上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被评为A级的企业。

(2)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结合我市劳动用工实际,由各级人社部门结合辖区用工特点,依托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检查组织开展,每年九月至年底开展一次。

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及时发现及纠正存在的违法行为,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双随机抽查比例:5%

双随机抽查范围:市直范围内上一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不合格、举报投诉较多的用人单位、上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被评为C级的企业。

(3)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按照国家、省、市统一安排部署,由各级人社部门组织开展,每年开展两次,每年三月至七月一次,十一月至次年春节前一次。

检查内容:各类用人单位(主要为在建工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渔业等其他劳动用工密集行业)支付工资、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到工资。

双随机抽查比例:5%

双随机抽查范围:全市住房建设领域、交通领域、水利领域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二、社会保险领域

(一)对未按时申报社保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进行书面稽核

1.检查依据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2)《2022年参保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签字确认表》规定“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集中申报期为1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期内携带本资料申报;4月1日以后申报的,请携带本资料及企业上年度应付工资总账、明细账账簿、装订完整的记账凭证、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明细汇总表进行申报。”

2.检查对象

截至2022年3月31日,未按要求申报社保缴费基数的市直参保单位。

3.检查计划

(1)检查方式:书面检查。

(2)检查事项:缴费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3)检查时间:2022年4月-12月。

(二)随机抽取30%参保企业进行实地稽核或书面稽核

1.检查依据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2)《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规定,每年实地稽核的人数达到参保职工的三分之一以上,每三年一个周期,全部稽核一遍。

2.检查对象

随机抽取30%市直参保企业。

3.检查计划

(1)检查方式: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2)检查事项:缴费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3)检查时间:2022年6月-12月。

(三)“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

1.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鲁双随〔2021〕6号)中关于抽查事项清单中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2.检查对象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市直企业。

3.检查计划

(1)检查方式:开展书面检查。

(2)检查事项: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关系期间应保未保、应参未参的违规情况。

(3)检查时间:2022年4月-12月。

(四)对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超过三年以上进行专项稽核 

1.检查依据

(1)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规定“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向补缴地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的法律文书。”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9〕94号文件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补缴时应提供《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五条要求的相关文书。其中,《补充通知》第五条提及的“相关文书”,系指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

2.检查对象

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3.检查计划

(1)检查方式: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2)检查事项:对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进行稽核,出具稽核通知书和稽核意见书,作为补缴法律文书。

(3)检查时间:2022年1月-12月。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