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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市转办第三批信访举报件共计2件(其中来电1件,来信1件)。截止9月7日,已办结1件,阶段性办结1件。现予以公开。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 | |||||||||
(第3批 2021年9月7日) | |||||||||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D2SD202108280054 | 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陡埠村,(1)村书记王某杰在村西河(土称)损坏基本良田挖沙出售,(2)在村西南山建设养猪场,产生的污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放至村南河内(3)村南河中心水泥路向南,路西侧有养猪场占用了部分经济林,破坏了山林(4)村南河中心水泥路一直向南,过了南河向南700-800米处路东侧的养猪场占用基本良田,养猪场没有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水也没有处理直接排放至南河(5)村碑向北700-800米左右路西及路东的基本良田被挖沙卖沙后,用普通土回填,建设了养猪场,均未安装污水处理系统,且路西的养殖场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村北河;(6)村碑一直向南走600米-700米左右处有一水塘,水塘正南600米左右处荒山的土被挖走用于回填,荒山的生态遭到破坏;(7)水塘东南河道南侧向南300米左右路西的土地被挖土方,造成土地植被破坏;(8)村南河东西水泥路向西400米再向西南方向路首左手边山林地被毁;(9)村碑向西700-800米左右路南基本农田被挖土方建设了养鸡场,造成水土流失。 | 文登区 | 生态 | 8月29日,文登区组织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文登分局、自然资源局、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葛家镇政府,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畜禽养殖污染问题 (1)问题2以及问题4养殖场污水外排 经查,上述问题不属实。问题2养猪场实为溢乐源养殖场,问题4养猪场实为富华农场。均属于规模化养殖场,目前处于空栏状态。上述两处养殖场配套建设了粪污沉淀池、雨污分流设施,粪污经沉淀池发酵后用于还田,现场未发现粪污外排现象及外排痕迹。文登区环境监控中心对村南河4个点位进行现场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水质达标。 (2)问题5.村碑向北700—800米左右路西及路东养殖场污水外排 群众反映地块共建有三处养殖场,分别为刘某养殖场、三多家庭农场、福旺养殖场。均为规模化养殖场,均配套建设了粪污沉淀池、储粪场、雨污分流设施,粪污经沉淀池发酵后用于还田,现场未发现污水外排现象。在三多家庭农场南侧水沟内发现存有少量粪污沉淀物,经排查,粪污沉淀池无污水外溢痕迹,因前期连续降雨,河水倒灌导致部分猪舍被淹,少量猪舍内的粪污随河水外流到南侧水沟。目前,已安排人员对该水沟进行清理。文登区环境监控中心对村北河3个点位进行了现场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除三多家庭农场南侧水沟氨氮含量超标外,其他点位均不超标。 2.养殖场占地问题 (1)问题3 该养殖场为林某养殖场,占地总面积3075平方米。2021年5月17日,文登区自然资源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2021年5月25日,文登区自然资源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自行对占用的101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了拆除复耕。 (2)问题4.养猪场占用基本良田 该养殖场为文登区富华农场,占地总面积8054平方米。2021年4月16日,文登区自然资源局对当事人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并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经现场查看,当事人已自行拆除了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 (3)问题5.建设养殖场 村碑北侧路东养猪场为刘某养殖场,2017年10月,刘某未经批准占用葛家镇陡埠村集体土地4194平方米(其中1980平方米为基本农田)建设养殖场,文登区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11月12日移交文登区综合执法局,占用基本农田部分已拆除,已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整改完毕。村北西侧2家养殖场为三多家庭农场、福旺养殖场,上述两家养殖场属于同一个养殖小区,均属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占地总面积为21196平方米。2021年5月19日,文登区自然资源局已对当事人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并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问题9 关于土地被破坏问题,2019年8月,经工作人员发现,王某在村碑向西路南地块非法取土,破坏土地面积8.66亩,均为基本农田。文登区自然资源局启动调查程序,2019年9月29日,移交文登区综合执法局处理。经有关部门现场查看,该地块目前已整改完毕,达到复耕条件。关于建设养鸡场问题,经勘测,占用基本农田1862平方米。文登区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已进行查处,目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鉴于该处养殖场已转租他人从事肉鸡养殖,目前存栏54000只,尚未到出栏期,出栏后进行拆除整改。 3.取土卖砂问题 (1)问题1和问题5.村碑向北700—800米左右路西及路东的基本良田被挖沙卖沙后,用普通土回填 群众所反映的问题1与问题5中挖砂卖砂问题为同一问题。2021年4月13日,文登区自然资源局已就此问题对陡埠村村民委员会启动立案调查程序。2021年5月10日,文登区自然资源局根据文登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土地损坏案件鉴定意见》,向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对涉案土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进行鉴定。《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书》认定平整后的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不能在短期内恢复耕种,形成破坏耕地(基本农田)的事实,陡埠村村民委员会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有关规定。2021年6月26日,根据有关规定,文登区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将当事人取保候审。经现场查看,陡埠村村民委员会已对取土采砂现场全部进行了回填平整,并栽植花生、玉米等农作物及杨树。 (2)问题6和问题7 两个问题反映的位置一致。现场为采糠砂遗留土坑(酥窝),系2010年前后村内百姓自用及村内维修道路使用形成的。目前,坑内已平整并种有树木。鉴于该处酥窝是村民自用及村内取土维修道路形成的,土方没有对外出售,符合《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文登区自然资源局不予行政处罚。2021年5月18日,葛家镇党委针对该问题,对陡埠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进行了批评教育。 (3)问题8 2018年9月,陡埠村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在村西南挖土修复被雨水冲坏的山路。经勘测,群众所反映地块占地总面积为2690平方米,地类为果园。2021年5月26日,对陡埠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破坏土地取土行为,文登区自然资源局启动立案查处程序。经现场查看,已栽植部分松树,未达到恢复植被相关要求,已督促当事人继续整改。 | 部分属实 | 1.畜禽养殖污染问题 问题2.在村西南山建设养猪场,产生的污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放至村南河内;问题4.村南河中心水泥路一直向南,过了南河向南700—800米处路东侧的养猪场没有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水也没有处理直接排放至南河;问题5.村碑向北700—800米左右路西及路东养猪场,均未安装污水处理系统,且路西的养殖场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村北河。 ①2021年8月29日,三多家庭农场已完成南侧水沟内沉淀物的清理工作。②2021年9月1日,葛家镇政府对三多家庭农场水沟南侧进行封堵,东西走向埋设管道,将水沟内雨水引至河流下游,杜绝河水倒灌的问题,目前已完成整改。③责令文登区溢乐源养殖场、富华农场、刘某养殖场、三多家庭农场、福旺养殖场5处养殖场做好粪污处理设施维护工作,在粪污处理设施达到存储上限前及时清理粪污,杜绝出现粪污外排、外溢的情况。④责成葛家镇政府、文登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加强政策宣传,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2.养殖场占地问题 问题3.村南河中心水泥路向南,路西侧有养猪场占用了部分经济林,破坏了山林;问题4.村南河中心水泥路一直向南,过了南河向南700—800米处路东侧的养猪场占用基本良田;问题5.村碑向北700—800米左右路西及路东建设养猪场;问题9.村碑向西700—800米左右路南基本农田被挖土方建设了养鸡场,造成水土流失。 ①问题3:杨某超已自行对林某养殖场占用的101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了拆除复耕;问题4:刘某军已自行对富华农场占用的2079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了拆除;问题5:关于路西刘某养殖场,当事人已自行对养猪场占用的1980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了拆除复耕,其余部分已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该问题整改完毕。②问题9:关于路南地块土地被破坏问题,2019年8月以来,该案先后移交文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处理。公安部门认为农用设施建设不属于破坏土地的行为,各部门督促积极整改,目前现场已经平整复耕,此问题已经整改完毕。关于建设养鸡场问题,责令当事人在肉鸡出栏后对该养殖场占用基本农田部分进行拆除;责成葛家镇政府、文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和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和督导,依据整改结果进行后续处置工作。③林某养殖场、富华农场、三多家庭农场、福旺养殖场4家养殖场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等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④责成葛家镇政府与文登区自然资源局密切配合,严格落实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尽早发现、坚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违纪行为。 3.取土卖砂问题 (1)问题1.村书记王某杰在村西河(土称)损坏基本良田挖沙出售;问题5村碑向北700—800米左右路西及路东的基本良田被挖沙卖沙后,用普通土回填。 2021年6月28日,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启动立案侦查程序,立案号为威公文(食)立字〔2021〕第10755号。2021年8月30日,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对嫌疑人王某杰取保候审。陡埠村村民委员会已对取土采砂现场全部进行了回填平整,并栽植花生、玉米等农作物及杨树。 (2)问题6.村碑一直向南走600米—700米左右处有一水塘,水塘正南600米左右处荒山的土被挖走用于回填,荒山的生态遭到破坏;问题7.水塘东南河道南侧向南300米左右路西的土地被挖土方,造成土地植被破坏。 ①经实地核实,群众所反映的地块已经自然恢复,长满树木和植被。②责成文登区自然资源局与葛家镇政府密切配合,严格落实属地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尽早发现、坚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违纪行为。 (3)问题8.村南河东西水泥路向西400米再向西南方向路首左手边山林地被毁。 ①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文登区自然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拟作出“限期15日改正或治理,恢复土地原状;违法占用果园2690平方米按照2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②责成文登区自然资源局与葛家镇政府密切配合,严格落实属地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 阶段性办结 | 无 |
2 | X2SD202108290016 | 娱乐性场所(剧本杀),每天营业到凌晨1、2点,顾客集体喧哗、吵闹等,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居民休息。 | 环翠区 | 噪音 | 8月29日,威海市环翠区组织竹岛街道、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恒大海上帝景20号楼1904室产权人,于2021年4月18日将住宅租赁给邢某媞,租赁期限为2021年4月30至2022年4月29日。邢某媞将房屋用于经营福尔摩斯探案馆实景换装剧本杀,于2021年4月29日到环翠区行政审批局办理了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环翠区福儿摩斯健身休闲工作室;经营范围:健身休闲活动、游乐园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主要经营剧本杀。因剧情需要,剧本杀时间较长,存在营业至凌晨、部分顾客集体吵闹的现象。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以及《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关于“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的规定,邢某媞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填写了《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其承诺事项中包含以下内容:申请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涉及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以下称:住改商)的有关规定,并承诺,如本住所(经营场所)是住改商的,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获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经核实,邢某媞只征求了部分业主的意见,未取得全部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为此,已责令环翠区福儿摩斯健身休闲工作室停止营业。 | 属实 | 1.环翠区福儿摩斯健身休闲工作室已按要求停止营业。同时,正在帮助企业另行选址,确保合规经营。2.责成竹岛街道对环翠区福儿摩斯健身休闲工作室加强日常巡查,坚决杜绝再次违规经营。 | 已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