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及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管理人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市场化和信息化,保障破产审判公正、高效、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依法需要指定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
第三条 管理人选任及考核应遵循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依法、高效、求实的原则,激励和约束管理人依法、勤勉、忠诚履职。
二、管理人的选任
第四条 破产案件选任管理人,一般通过随机方式公开选定。
对于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财产数额较大的破产案件,可以通过竞争方式依法选定管理人。
中院可根据案件实际依申请采取由债权人、债务人等组成选任委员会的方式选任管理人。
第五条 采取随机方式选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审判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选任需求,司法技术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选任操作,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确保程序公开、透明。
第六条 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受理法院应尽快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本地法院网发出公告,并通过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向全省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机构管理人发出竞争邀请,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一级机构管理人不得少于三家,否则转为随机方式。
第七条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指定管理人。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应当同时公布评分规则。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分管院领导及破产审判、司法技术、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八条 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法院应当确定一名备选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替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采取其他方式选任管理人的,也可以确定一至两名备选管理人。更换管理人时出现原确定的接替人选根据相关规定不再适合担任该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取消其接替人选资格。
第九条 采取选任委员会的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应制定明确的选任实施细则。在确定选任委员会成员时,应征求破产案件申请人、债务人及其已知主要债权人意见,从申请人、债务人、担保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税款债权人、普通债权人中确定3-9人(单数)组成。受理法院同时确定申请人或一名主要债权人作为召集人。债务人不参加管理人选任委员会的,不影响选任委员会的成立。选任委员会选任管理人时,受理法院应派员监督。
第十条 选任委员会选任管理人,应当签署承诺书并说明选任理由,报请受理法院审查确认。
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对确定的选任委员会成员或选任的管理人有异议的,应当在确定或选任之日起十日内向受理法院提出。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确定或选任。
第十一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认定中介机构或个人与该案存在利害关系的,或者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不得指定该中介机构或个人担任该案管理人。
第十二条 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合理期限内暂停其随机选任备选资格:
(一)全市范围内正在担任管理人的案件有超过3年以上未结的,非管理人原因造成的除外。审理法院经审查认为属于非管理人原因造成的,由审理法院报请本院审查,本院书面确定后方可认定;
(二)全市范围内正在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超过3件(不含3件)以上1.5年未结的;
(三)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个案考核有2件(含2件)以上不合格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暂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因存在本条第(一)(二)项情形,备选资格待情形消灭时自动恢复;存在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暂停其备选资格一年;存在本条第(四)项情形或需要进一步解释的,由本院审查确定,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三条 管理人一经指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
第十四条 管理人应当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递交履职承诺书,承诺书应包含下列事项:案件最长办理期限,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名单,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定期报告工作内容,重大事项专项报告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的事项。承诺书应包括管理人违反承诺事项的惩戒措施。
三、管理人的考核
第十五条 管理人的考核,采取个案实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个案考核是对管理人办理具体破产案件的考核,注重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管理人案件办理中事务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考核分值根据各个流程以及具体内容进行量化,考核结果能够反映管理人办理该案件的效果。具体考核由破产案件审理法院负责。
年度考核是对管理人年度办理破产案件的综合评价,注重考核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执业操守、执业能力、工作表现、工作绩效的综合表现,考核结果能够反映管理人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具体考核由考核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 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管理人进行动态管理的依据,本院根据考核结果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理人升级、降级、淘汰等调整建议。
第十七条 中院设立破产管理人考核委员会,对管理人履行职责、执业能力情况等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委员会由中院和基层法院分管破产审判、司法技术工作院领导、威海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以及破产审判、司法技术、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年度考核意见。
第十八条 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对下列事项进行考核:
(一)按规定参加管理人指定程序,接受法院指定;
(二)依法合规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尽职尽责调查、清理债务人债权债务,积极追收财产;
(四)依法管理债务人内部事务;
(五)依法适时筹备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监督并积极妥善做好债权人沟通工作;
(六)接受法院监督指导,高质高效推进破产程序;
(七)妥善协调处理职工安置、区域维稳等社会矛盾;
(八)依法合理使用破产费用;
(九)工作团队由本机构人员组成并符合履职要求;
(十)其它应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个案考核由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部分组成,分值为100分。
客观标准考核是指对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开展和完成与否进行考核。客观标准包括管理人内部管理、日常性工作等内容,满分为70分(具体见附件1、2)。
主观标准考核是指对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考核。主观标准包括依法办案、接受监督、维护稳定等内容,总分为30分(具体见附件3)。
第二十条 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予以加分或优先推荐升级(具体见附件4):
(一)主动接受“无产可破”“僵尸企业”清理等破产费用
无法保证案件指定为管理人,并在个案考核中获得优秀的;
(二)主动接受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设定的报酬调整方案,并在个案考核中获得优秀的;
(三)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的。
第二十一条 个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秀:90分(含)以上的;
2.合格:60分(含)至90分(不含)的;
3.不合格:60分(不含)以下的。
个案考核结果应经考核委员会复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委员会对各管理人年度整体案件办理情况、办理效果、管理人机构规模和经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等项目进行打分,确定管理人的年度综合评价分数,分值为100分。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采取年度个案考核分数和年度综合评价分数相加的方式,满分为100分。个案考核分数占年度考核总分的70%。综合评价分数占年度考核分数的30%。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
1.年度考核成绩在同级管理人中排名前30%且没有个案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2.考核年度内有一宗个案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3.除优秀、不称职以外的,考核结果为称职。
第二十五条 个案考核需在案件终结后三十日内考核完毕;年度考核原则上在年底进行,最迟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
第二十六条 个案考核及年度考核的结果应及时向管理人公示。管理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四、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全市法院审理的强制清算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月23日发布)废止。
管理人个案考核指导标准
管理人个案考核指导标准共100分,分为客观考核标准(70分,见附件1、2)和主观考核标准(30分,见附件3)。
清算案件客观考核指导标准(70分) | ||||||
基本情况 | 案号 | 管理人 | ||||
选定 方式 | 结案情况 | |||||
事项 | 具体内容 | 分数 | 评分标准 | 备注 | ||
1 | 管 理 人 内 部 管 理 | 人员管理 | 管理人应保证团队组成人员均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报法院备案。 | 1 | 未取得执业资格或未备案的,不得分。 | |
2 | 管理人名称变更,应及时告知法院,并提交名称变更材料,报法院备案。 | 1 | 名称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的,不得分。 | |||
3 | 管理人应保证团队组成人员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 2 | 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形的,不得分。 | |||
4 | 管理人团队的组成人员应保持稳定,避免因人员频繁流动影响工作效率或出现工作失误。 | 2 | 团队中负责主要工作的人员发生变化未及时告知法院,或虽告知法院,但影响工作效率、出现工作失误的,不得分。 | |||
5 | 制度管理 | 经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报法院备案,规范管理人的各项工作。 | 1 | 未报法院备案的,不得分。 | ||
6 | 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包括:工作规程、议事规则、财务制度、证照及印章管理制度、档案制度、保密制度等。 | 1 | 有规章制度但不全面的,得0.5分;没有规章制度的,不得分。 | |||
7 | 公章管理 | 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封样备案。 | 1 | 无特殊情况或未经许可,未及时刻制印章并封样备案,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8 | 管理人印章及接管的企业印章均应设有专人保管,并设置印章使用登记本,严禁非法使用。 | 1 | 没有印章使用登记记录的,不得分。 | |||
9 | 管理人依法终止职务后,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管理人印章销毁手续,并报法院备案。 | 1 | 未销毁印章并报法院备案的,不得分。 | |||
10 | 财务管理 | 案件受理后及时在指定银行开立管理人账户。 | 1 | 未及时开立账户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11 | 管理人账户须有专人管理。 | 1 | 没有专人管理的,不得分。 | |||
12 | 管理人账户资金进出必须登记,严格执行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 1 | 资金进出没有登记的,不得分。 | |||
13 | 管理人账户须设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大额支出应经法院审核批准。 | 1 | 未设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或未经法院审核批准的,不得分。 | |||
14 | 尽量节约破产费用,每项支出必须合理。 | 1 | 破产费用支出无明显依据的,不得分。 | |||
15 | 管理人在债权审核过程中确因案件实际需要,须由债权人承担补充申报债权费用的,应经法院审核批准。 | 1 | 未经法院审核批准而收取相关费用的,不得分。 | |||
16 | 档案管理 | 及时建立清算档案,严格管理,做到一事一汇总,有据可查。 | 2 | 虽建立档案但记载不全面的,得0.5分;虽建立档案但无记载或未建立档案的,不得分。 | ||
17 | 建立内部工作人员借阅、债权人查阅登记制度。 | 1 | 未建立登记制度或虽有登记制度但没有记录的,不得分。 | |||
18 | 日 常 性 工 作 | 接管工作 | 做好债务人文件、财务和资产接收工作,接管工作高效、完善,接管后及时向法院提交接管报告。 | 2 | 虽接管但没有提交接管报告的,得1分;未及时接管,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19 | 在指定期限及指定报刊及时刊登公告。 | 1 | 没有在指定报刊刊登公告或未及时刊登公告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20 | 及时提请法院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查封或解封措施。 | 2 | 未及时提请法院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21 | 及时代表债务人继续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 | 1 | 未及时参与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22 | 债权审核 | 及时制定债权审核原则并统一审核标准。 | 2 | 虽制定审核原则,但明显有误的,得1分;未制定审核原则的,不得分。 | ||
23 | 对劳动债权及申报的债权能及时审查并予以公示和登记造册。 | 1 | 未及时审查并公示和登记造册的,不得分。 | |||
24 | 能及时审核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和优先权。 | 2 | 审核后,未报法院审查备案的,得1分;未及时审核,导致案件相关权利人利益受损的,不得分。 | |||
25 | 财务审计 | 编制公司债权、债务和财产清册,按时完成对债务人财务账册的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没有账册可供审计的制作财产状况说明。 | 2 | 未按时完成审计或调查,在法院提示后才出具审计结论或财产状况说明的,得1分;经法院提示后仍不能完成审计结论或财产状况说明,对案件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分。 | ||
26 | 主动查询、了解企业纳税欠税情况。 | 1 | 未主动查询、了解的,不得分。 | |||
27 | 发现债务人有关人员在案件受理前有隐匿或故意销毁财务资料等情形的,应及时报告法院。 | 1 | 未及时报告法院的,不得分。 | |||
28 | 主动关注公司注册资金、对外投资、资金情况,发现债务人存在通过制作虚假财务账册达到转移、隐匿财产或虚假破产情形的,应及时报告法院。 | 1 | 未主动关注或未及时报告法院的,不得分。 | |||
29 | 债权人会议 | 协助法院筹备债权人会议并及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资料。 | 1 | 未及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资料,导致债权人会议延期或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不能提交会议资料的,不得分。 | ||
30 | 提交的债权人会议材料应翔实、完善。 | 2 | 会议材料存在明显瑕疵,会前未能修改完善的,不得分。 | |||
31 | 财产管理与尽职调查 | 视案件具体情况提请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及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 1 | 未及时提请法院指定的,不得分。 | ||
32 | 召开债权人会议没有出现程序不当或失误,确保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 | 2 | 出现程序不当或失误,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得1分;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33 | 能及时审核债务人有关文件,对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准确判断是否需要继续履行或解除。 | 1 | 未及时履行或解除合同,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34 | 准确判断债务人是否需要继续生产经营。 | 1 | 未及时报请法院决定是否继续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35 | 对债务人财产统筹管理,及时盘点、登记、清理甄别财产权属。 | 1 | 未及时清理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36 | 日常性工作 | 财产追收 | 及时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 | 2 | 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37 | 掌握相关财产线索后,通过充分协调、调查、诉讼等方式追回财产;需要停止追收财产或放弃权利的,应经过充分论证并制定详细方案报法院备查。 | 2 | 案件显示有财产线索,未经过充分论证、调查、协调即放弃追收的,不得分。 | |||
38 | 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发现债务人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并及时主张权利。 | 2 | 债务人存在法律规定的行为,未及时主张权利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39 | 对涉及债务人的诉讼,积极收集证据,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分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围绕案件焦点组织质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参与诉讼活动,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 2 | 在诉讼活动中出观失误,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得0.5分;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40 | 债务人开办的合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符合合并破产清算条件的,应拟定合并破产清算方案提请法院审查。 | 2 | 未拟定相关方案报请法院审查的,不得分。 | |||
41 | 财产评估拍卖 | 对债务人财产应当及时评估与拍卖,使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 2 | 未及时评估与拍卖,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42 | 财 产 处 置 与 分 配 | 需要改变财产拍卖处置方式的,应说明原因并制定详细方案报法院审查。 | 2 | 未说明原因擅自改变处置方式的,不得分。 | ||
43 | 降低财产保留价应当报法院审查。 | 2 | 未报法院审查的,不得分。 | |||
44 | 严格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详尽、合理与明确。 | 2 | 分配方案有明显瑕疵,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得0.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分。 | |||
45 | 改变货币分配方式的,应充分论证并制定合理方案,经债权人决议通过。 | 2 | 未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不得分。 | |||
46 | 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提存的财产,须及时提存。 | 2 | 未及时提存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分。 | |||
47 | 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工作 | 及时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办理工商登记、管理人账户的注销手续。 | 2 | 未及时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分。 | ||
48 | 及时移交管理人档案。 | 1 | 未及时移交管理人档案的,不得分。 |
重整案件客观考核标准(70分) (和解案件参照适用) | ||||||
基本情况 | 案号 | 管理人 | ||||
选定 方式 | 结案情况 | |||||
事项 | 具体内容 | 分数 | 评分标准 | 备注 | ||
1 | 管 理 人 内 部 管 理 | 人员管理 | 管理人应保证团队的组成人员均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报法院备案。 | 1 | 未取得执业资格或未备案的,不得分。 | |
2 | 管理人名称变更,应及时告知法院,并提交名称变更材料,报法院备案。 | 1 | 名称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的,不得分。 | |||
3 | 管理人应保证团队组成人员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 2 | 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形的,不得分。 | |||
4 | 管理人团队的组成成员应保持稳定,避免因人员频繁流动影响工作效率或出现工作失误。 | 2 | 在团队中负责主要工作的人员发生变化未及时告知法院,或虽告知法院,但影响工作效率、出现工作失误的,不得分。 | |||
5 | 制度管理 | 经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报法院备案,规范管理人的各项工作。 | 1 | 未报法院备案的,不得分。 | ||
6 | 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包括:工作规程、议事规则、财务制度、证照及印章管理制度、档案制度、保密制度等。 | 1 | 有规章制度但不全面的,得0.5分;没有规章制度的,不得分。 | |||
7 | 公章管理 | 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封样备案。 | 1 | 无特殊情况或未经许可,未及时刻制印章并封样备案,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8 | 管理人印章及接管的企业印章均应设有专人保管,并设置印章使用登记记录,严禁非法使用。 | 1 | 没有印章使用登记记录的,不得分。 | |||
9 | 管理人依法终止职务后,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管理人印章销毁手续,并报法院备案。 | 1 | 未销毁印章并报法院备案的,不得分。 | |||
10 | 财务管理 | 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在指定银行开立管理人账户。 | 1 | 未及时开立账户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11 | 管理人账户须有专人管理。 | 1 | 没有专人管理的,不得分。 | |||
12 | 管理人账户资金进出必须登记,严格执行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 1 | 资金进出没有登记的,不得分。 | |||
13 | 管理人账户须设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大额支出应经法院审核批准。 | 1 | 未设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或未经法院审核批准的,不得分。 | |||
14 | 尽量节约破产费用,每项支出必须合理。 | 1 | 破产费用的支出无明显依据的,不得分。 | |||
15 | 管理人在债权审核过程中确因案件实际需要,须由债权人承担补充申报债权费用的,应经法院审核批准。 | 1 | 未经法院审核批准而收取相关费用的,不得分。 | |||
16 | 档案管理 | 及时建立清算档案,严格管理,做到一事一汇总,有据可查。 | 2 | 虽建立档案但记载不全面的,得0.5分;虽建立档案但无记载或未建立档案的,不得分。 | ||
17 | 建立内部工作人员借阅、债权人查阅登记制度。 | 1 | 未建立登记制度或虽有登记制度但没有记录的,不得分。 | |||
18 | 日 常 性 工 作 | 接管工作 | 做好债务人文件、财务和资产接收工作,接管工作高效、完善,接管后及时向法院提交接管报告。 | 2 | 虽接管但没有提交接管报告的,得1分;未及时接管,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19 | 在指定期限及指定报刊及时刊登公告。 | 1 | 没有在指定报刊刊登公告或未及时刊登公告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20 | 及时提请法院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查 封或解封措施。 | 2 | 未及时提请法院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21 | 及时代表债务人继续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 | 1 | 未及时参与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22 | 债权审核 | 能及时制定债权审核原则并统一审核标准。 | 2 | 虽制定审核原则,但明显有误的,得1分;未制定审核原则的,不得分。 | ||
23 | 对劳动债权及申报的债权能及时审查并予以公示和登记造册。 | 1 | 未及时审查并公示和登记造册的,不得分。 | |||
24 | 能及时审核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和优先权。 | 2 | 审核后,未报法院审查备案的,得1分;未及时审核,导致案件相关权利人利益受损的,不得分。 | |||
25 | 财务审计 | 编制公司债权、债务和财产清册,按时完成对债务人财务账册的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没有账册可供审计的制作财产状况说明。 | 2 | 未按时完成审计或调查,在法院提示后才出具审计结论或财产状况说明的,得1分;经法院提示后仍不能完成审计结论或财产状况说明,对案件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分。 | ||
26 | 主动查询了解企业纳税欠税情况。 | 1 | 未主动查询、了解的,不得分。 | |||
27 | 发现债务人有关人员在案件受理前有隐匿或故意销毁财务资料等情形的,应及时报告法院。 | 1 | 未及时报告法院的,不得分。 | |||
28 | 主动关注公司注册资金、对外投资、资金流向等相关情况,发现债务人存在通过制作虚假财务账册达到转移、隐匿财产或虚假破产情形的,应及时报告法院。 | 1 | 未主动关注或未及时报告法院的,不得分。 | |||
29 | 债权人会议 | 协助法院筹备债权人会议并及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资料。 | 1 | 未及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资料,导致债权人会议延期或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不能提交会议资料的,不得分。 | ||
30 | 提交的债权人会议材料应翔实、完善。 | 2 | 会议材料存在明显瑕疵,会前未能修改完善的,不得分。 | |||
31 | 视案件情况提请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及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 1 | 未及时提请法院指定的,不得分。 | |||
32 | 日 常 性 工 作 | 财产管理与尽职调查 | 召开债权人会议没有出现程序不当或失误,确保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 | 2 | 出现程序不当或失误,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得1分;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33 | 及时审核债务人有关文件,对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准确判断是否需要继续履行或解除。 | 1 | 未及时履行或解除合同,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34 | 对债务人财产统筹管理,及时盘点、登记、清理甄别财产权属。 | 1 | 未及时清理,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35 | 财产追收 | 及时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 | 1 | 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36 | 掌握相关财产线索后,通过充分协调、调查、诉讼等方式追回财产;需要停止追收财产或放弃权利的,应经过充分论证并制定详细方案报法院备查。 | 2 | 案件显示有财产线索,未经过充分论证、调查、协调即放弃追收的,不得分。 | |||
37 | 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发现债务人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并及时主张权利。 | 2 | 债务人存在法律规定的行为,未及时主张权利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38 | 对涉及债务人的诉讼,积极收集证据,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分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围绕案件焦点组织质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参与诉讼活动,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 2 | 在诉讼活动中出观失误,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得1分;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39 | 财产处置与分配 | 对债务人财产应当及时评估与拍卖,使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 2 | 未及时评估与拍卖,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40 | 需要改变财产拍卖处置方式的,应说明原因并制定详细方案报法院审查。 | 2 | 未说明原因擅自改变处置方式的,不得分。 | |||
41 | 降低财产保留价应当报法院审查。 | 2 | 未报法院审查的,不得分。 | |||
42 | 重整阶段 |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制定监督制度监督债务人。 | 2 | 制定的监督制度不完善的,得1分;未制订监督制度的,不得分。 | ||
43 |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和财产状况持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或者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或者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法院,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2 | 未及时发现相关情形并报告法院,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44 |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制作或者监督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合法、合理并具可行性。 | 1 | 重整计划草案未按期提交或存在明显瑕疵的,不得分。 | |||
45 | 日常性工作 | 债务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法院。 | 2 | 未及时报告法院,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46 | 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及时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详细说明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 2 | 未及时提交监督报告的,不得分。 | |||
47 |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法院,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2 | 未及时报告法院,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48 | 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工作 | 及时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办理管理人账户的注销手续。 | 1 | 未及时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分。 | ||
49 | 及时移交管理人档案。 | 1 | 未及时移交管理人档案的,不得分。 |
主观考核标准(30分) | ||||||||
基本情况 | 案号 | 承办部门 | ||||||
管理人 | ||||||||
事项 | 具体内容 | 分数 | 评分标准 | 备注 | ||||
1 | 依法办理 | 依法开展破产工作,严格按法律程序完成案件涉及的各项工作。 | 2 | 出现程序瑕疵或程序性错误的,不得分。 | ||||
2 | 遵守办案纪律,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 2 | 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分。 | |||||
3 | 办案效率 | 积极推进破产程序各环节工作,未出现无正当理由的长期未结案件。 | 2 | 无正当理由出现长期未结案件的,不得分。 | ||||
4 | 维护稳定 | 依照法定程序,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妥善处理重大、敏感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 | 3.5 | 因案件处置不当,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5 | 遇突发事件有预案、有对策,有成熟完善的处理思路。 | 3.5 | 应对措施不当的,得1分;不具备独立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的,不得分。 | |||||
6 | 业务能力 | 成功化解案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 | 3 | 化解措施不当的,得1分;缺乏解决疑难复杂问题能力、存在推诿扯皮等现象的,不得分。 | ||||
7 | 案件办理过程中提出并实施具有创新性或示范性的重大事项处理方案。 | 3 | 提出处理意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实施或者提出处理意见不当的,得1分;未提出的,不得分。 | |||||
8 | 管理人责任心 | 工作积极主动,勤勉尽责。 | 3 | 工作主动性一般,仅满足于完成工作的,得1分;工作不主动,责任心较差的,不得分。 | ||||
9 | 廉洁办案 | 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 2 | 存在违反法律、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牟取私利,私自收费,超标准收费,滥用破产费用的,不得分。 | ||||
10 | 接受监督 | 自觉接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对案件重大工作事项及时报告、请示。 | 3 | 怠于请示、报告的,得1分;对案件重大工作事项不及时报告的,不得分。 | ||||
11 | 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内容准确翔实、证据材料扎实、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建议合理可行。 | 3 | 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得1分;造成不利影响、影响案件推进的,不得分。 |
管理人激励加分及年度考核标准
管理人 | 内容 | ||||
事项 | 具体内容 | 分数 | 评分标准 | 备注 | |
1 | 加分项 | 主动接受“无产可破”“僵尸企业”清理等破产费用无法保证的案件指定,并在个案考核中获得优秀的。 | 1/件 | 每结1起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 |
2 | 主动接受各级法院设定的报酬调整方案,并在个案考核中获得优秀的。 | 1/件 | 每结1起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 ||
3 | 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的。 | 2 | 从连续获得优秀的第二个年度开始,每年度加2分,最高不超过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