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确定与收取的管理办法(试行)
笫一条 为推动破产案件快速审理,规范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与收取,依法保障破产管理人利益,充分发挥管理人报酬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报酬,是指管理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依法应当取得的报酬。
笫三条 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数额应与其付出的劳动、勤勉程度、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社会评价等相适应,受理法院根据管理人的工作实绩和工作质效等依法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数额。
第四条 管理人的报酬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在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
第五条 本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比例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六条 对于无产可破的案件,可以从破产案件援助基金中申请管理人报酬。
笫七条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根据案件情况初步拟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并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内将该方案报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后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报酬计算标准、收取方式和收取时间。
第八条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协商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中的报酬比例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比例限制范围的,管理人应在管理人报酬方案中详细说明超出理由并明确报酬具体标准。
第九条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债权人会议可以授权债权人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主席与管理人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按照双方的协商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第十条 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就管理人报酬方案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人民法院依法对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提出意见的情况作出审查,决定是否对管理人报酬方案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初步拟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进行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初步确定之后,可根据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形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管理人发生更换的,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方案中的报酬比例时,其对应的报酬总额不得超出更换前的管理人已与债权人会议协商一致的报酬比例范围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比例限制范围。但更换后的管理人另行与债权人会议协商一致提高原报酬比例范围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
第十四条 管理人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其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应从其自身报酬中支付。
第十五条 强制清算案件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与支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