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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财政
  • 发文机关: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司法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1-0110008
  • 成文日期:2021-09-30
  • 公开发布日期:2021-09-30
  • 发文字号:威财行〔2021〕12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财政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1-09-30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6-09-30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财行〔2021〕12号


各区市财政局、司法局,国家级开发区财政金融局、社会工作部,南海新区财政与审计局、政法信访办,市法律援助中心:

现将《威海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司法局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全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司〔2021〕2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威办发〔2017〕43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市县两级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足额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应积极争取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的捐赠。

第三条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支,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案例评选、调研工作;

(三)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或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公证员、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人员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法律咨询值班或法律咨询活动、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代拟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评估等法律援助事项。非公职身份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按照规定发放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补贴根据不同法律服务形式,分为办案补贴、值班补贴、法律咨询补贴、法律帮助补贴、代拟法律文书补贴、案件质量评估补贴等类型。

第六条 补贴标准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和服务形式不同,一般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另行在限额内按规定报销。

基本劳务费用根据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天数、补贴系数等因素确定。其中,日平均工资参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所得。

法律援助年度补贴标准的执行时间为:自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当月起,至下一年度公布该数据的上个月份止。


第二章 办案补贴标准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服务人员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后,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合格,视办案区域、办案成本、办案时长等因素支付办案补贴。按照案件办理机关、受援人所在地(羁押场所)、律师执业地中任意两项距离差将威海市全域分为A、B、C三类地区, 40(含40)KM内为A类地区,40-80(含80)KM为B类地区,超过80KM的为C类地区。

第八条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办案阶段分别确定办案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A类地区500元,B类地区600元,C类地区7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A类地区2天,B类地区2.5天,C类地区3天;

(二)审查起诉阶段,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A类地区600元,B类地区700元,C类地区8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A类地区2.5天,B类地区3天,C类地区3.5天;

(三)审判阶段,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A类地区900元,B类地区1000元,C类地区11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A类地区4天,B类地区4.5天,C类地区5天。

第九条 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办案补贴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A类地区1000元,B类地区1100元,C类地区12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A类地区5天,B类地区5.5天,C类地区6天;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A类地区900元,B类地区1000元,C类地区11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A类地区4天,B类地区4.5天,C类地区5天;

(三)以调解、和解方式达成协议的诉讼案件,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A类地区900元,B类地区1000元,C类地区11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A类地区4天,B类地区4.5天,C类地区5天;

(四)民事执行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A类地区700元,B类地区800元,C类地区9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A类地区3天,B类地区3.5天,C类地区4天。

第十条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A类地区1000元,B类地区1100元,C类地区12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A类地区5天,B类地区5.5天,C类地区6天。

第十一条 非诉调解类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A类地区500元,B类地区600元,C类地区7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A类地区2天,B类地区2.5天,C类地区3天。

案情简单、工作量少的非诉调解案件及已开展实质工作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按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30%-50%发放。

第十二条 代理参加申诉案件听证程序的,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A类地区400元,B类地区500元,C类地区6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1天。

第十三条 公证法律援助案件,公证收费标准低于1000元(含1000元)的,每件按照收费标准50%发放补贴;收费标准高于1000元的,每件补贴800元。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低于1500元(含1500元)的,每件按照收费标准50%发放补贴;司法鉴定收费标准高于2000元的,每件补贴1000元。


第三章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 律师经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到专门场所或看守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以及参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律帮助,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法律帮助卷宗归档符合要求的,按件发放补贴,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A类地区100元,B类地区150元,C类地区2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1天。

对于当日同一值班律师在同一地点为多个当事人提供认罪认罚法律帮助的,从第2件起,每件发放补贴200元;律师已完成各项工作,但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不认罪认罚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案卷归档符合要求的,按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50%发放;律师提前会见、阅卷、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每项按首案办案补贴标准增加30%-50%发放。

第十六条 律师根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及强制医疗案件提供法律帮助的,按照法律咨询处理,按日发法律咨询补贴,不另发法律帮助补贴。


第四章 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组织在有关单位、场所提供法律咨询的法律服务人员,按日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的,补贴标准为: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1天,不发直接费用。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受援人提供代拟法律文书等服务,并按规定要求完成结案归档的,按件发放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件200-300元;案情复杂、申诉、再审代书每件300-400元。

派驻在有关单位、场所提供法律咨询的值班人员为来访咨询的当事人提供简单的代书,按照法律咨询处理,按日发法律咨询补贴,不另发代书补贴。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和有关评估团专家成员对归档的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估的,按件发放补贴,补贴标准为:50—100元。

第二十条 受援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少数民族、盲聋哑人等需要翻译的,在办案过程中产生的翻译费以实际费用据实报销,报销额度一般不超过2000元。


第五章 法律援助补贴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同一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有以下情形的,以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为基数,每增加一个受援人或者增加一件案件,增加补贴200元,累计增加人数以100人为上限,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数额,但最高补贴不得超过一般类型案件补贴标准的2至4倍。

(一)在同一法律援助案件中,为两个以上受援人进行代理的;

(二)针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案件;

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案件含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的。

第二十二条 为受援人提供刑事辩护同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合并审理的,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审判阶段补贴标准为基数,增加600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再单独发放补贴;非合并审理的,按照正常标准发放。

第二十三条 申诉法律援助案件以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为基数,增加补贴30%。

第二十四条 跨省或省内跨市、县(市、区)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办案天数、差旅费开支较多的,实际发放办案补贴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超过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2倍,案情特别复杂,办案天数或差旅费开支超过办案补贴标准数额的,由承办人员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案补贴发放数额。

第二十五条 案情简单、工作量少的速裁、简易程序案件及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按照正常标准的80%发放办案补贴。

第二十六条 非完整性法律援助案件、被依法终止的法律援助案件,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

(一)承办人已完成会见或者制作询问笔录的,按相应案件补贴标准的20%发放;

(二)承办人已完成阅卷或调查取证的,按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30%发放;

(三)承办人已递交起诉书、答辩状或辩护意见,按相应案件补贴标准的20%发放;

(四)承办人已参与庭审工作的,按相应案件补贴标准的20%-30%发放。

以上补贴可累计发放。

第二十七条 实行差别化补贴发放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承办案件的案卷材料、办案质量,进行质量评估,确定等次,按照等次支付相应的办案补贴:

合格等次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予以支付;良好等次以本办法规定标准为基数,增加10%支付;优秀等次以本办法规定标准为基数,增加25%支付;不合格等次不予发放补贴。

每批次优秀等次不超过15%,良好等次不超过20%。

第二十八条 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贴:

(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承办的;

(二)收取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因不依法履行职责等承办人原因导致被重新指派的;

(四)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较大利益损失的;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六)未提交结案归档材料,或者归档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七)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认定办案质量不合格的;

(八)在值班期间擅离职守或有其他违反值班纪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或指派,擅自从事法律援助服务事项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和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产生的直接费用按本办法规定从法律援助经费中支出,不发基本劳务费用。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承办职责,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在结案后30日内,按照法律援助档案立卷归档要求,办理结案归档。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组织案件质量评估,对合格以上的案件和其他已办结的法律援助事项,应按月或季度及时足额支付办案补贴。对未及时交卷的案件每超期1个月,扣发100元办案补贴,直至扣完。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注重经费使用绩效,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审计,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未按时纠正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服务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9月29日。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威财行〔2017〕1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


文字解读